【工信意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意见【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07 11:50: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长寿府发〔2013〕132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为鼓励我区网络零售企业和传统企业开拓网络零售市场,规范扶持网商创业,促进我区网络零售产业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意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工信意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意见【优秀范文】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

发展的意见


长寿府发〔2013132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鼓励我区网络零售企业和传统企业开拓网络零售市场,规范扶持网商创业,促进我区网络零售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网络零售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34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网络零售是依托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而产生的新型零售业态,具有流通环节少、交易费用低、资金周转快、销售范围广等优势。长寿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产业,一方面能够为已较为成熟的长寿区市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创造新的创业与就业机会,另一方面能够帮助传统企业在新时期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寻求新的发展机会。因此,电子商务产业是未来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是我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着力点。

二、目标任务

2015年,初步建成长寿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全面建成电子商务行业公共服务平台1个,传统行业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10家,动力运营电子商务平台企业5家,电子商务配套服务示范企业5家,专业门户网站3个,实现网络交易额达50亿元,网络零售额达5亿元,占社零总额的6%,力争进入市级“十百千”工程企业达2家以上。到2017年,电商产业园区初具规模,实现交易额100亿元,网络零售额达10亿元以上,占社零总额的10%。以园区为平台,实现传统商贸行业与电子商务行业的有效对接,实现我区电商产业与工业、农业、旅游业的全面融合,最终,建成库区较具影响力的化工类、农产品类、家居建材类、现代服务业类电商产业基地。

三、政策措施

(一)成立长寿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园区建设发展协调工作由区商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为园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对凡是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仓储、金融、法律服务等其他设施除外),区财政安排一定资金进行租金补贴:

1. 自入驻时间起且连续经营的,前两年按实际租用场地面积给予20/m2·月的租金补贴,其中,微型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60m2,其他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300m2

2. 自入驻时间起且连续经营的,第三年起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进行补贴,即: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且年网络零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年网络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10/m2·月的租金补贴;年网络零售额在200万元至300万元或年网络交易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8/m2·月的租金补贴;年网络零售额在100万元至200万元或年网络交易额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5/m2·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

(三)对个人网店注册成为网络零售企业的企业和为网上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第三方平台)的电子商务企业,除按规定享受国家、市级相关税收政策外,还可享受自登记落户并入驻电商产业园的次年起,对企业当年缴纳的“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实得部分,第一年按60%、第二年按50%、第三至五年按照30%进行财政补贴。

(四)对从事商家间网上采购和批发(企业对企业)和从事面向个人网上销售及提供服务(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

(五)被确定为国家级、市级创新型企业的电子商务企业,经区科委确认后,列为重点支持对象。

(六)对网络零售企业和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吸纳应届及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通过定向就业培训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2000/人的培训补贴。

四、办理程序及申报资料

(一)区财政局每年将奖励补贴政策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全额保障。

(二)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科委、区人社局、区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于每年4月对申报企业进行集中审核后,区财政局予以兑现。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企业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 填写《长寿区电子商务产业园优惠政策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ICP经营许可备案登记证明等正、副本复印件、上年度纳税证明、平台企业提供注册用户数证明以及商务、统计、税务、工商等部门提供票据和资料。

在经营期间,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当年不得享受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

五、其他

(一)上述意见中扶持政策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适用时限:201311日—20161231日。

(三)本意见中扶持政策内容与长寿区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申报企业只得选择一项进行申报(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

(四)本意见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在我区完成工商注册并在我区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为销售型和服务型,包括:从事商家间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企业对企业)、从事面向个人网上销售及提供服务的企业(企业对消费者)、为网上交易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企业(第三方平台)和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软件开发、物流、培训等服务的电子商务配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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