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重庆市江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财政性资金采购《江津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外,应当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前提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保证财政性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江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江津工商分局、江津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购办”),设在区财政局,负责全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江津区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为集中采购机构,在区采购办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承办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区采购办、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区级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七大平台和白沙镇人民政府(授权项目外),《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采购办主要负责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情况,采购预算管理,集中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投诉处理等监管工作。
区监察局主要负责全区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授权采购工作中涉及相关人员纪律的监督工作。
区审计局主要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 区财政委托滨江新城、双福新区、德感工业园、珞璜工业园、白沙工业园、现代农业园区和四面山管委会等“七大平台”(以下简称七大平台)和白沙镇人民政府,实施政府采购目录内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以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在实施中接受区财政的监管,并将采购的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办公室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分散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区级各单位分散采购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的分散采购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询价;
(五)单一来源;
(六)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采购单位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采取公开招标的,通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3个及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
(三)经区政府审批的特殊项目;
(四)经正常上网采购流标的其他项目;
采取邀请招标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公开招标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与该两家供应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执行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动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七条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无故拒签采购合同放弃中标的,第二顺序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与前一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在5%(含5%)以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确定其为中标人。对放弃供应商将依合同及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采购项目适用何种采购方式,由区采购办按有关规定确定。区交易中心按区采购办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的贷款、赠款进行采购的项目,贷款人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下,从其约定。
第四章 政府采购办理
第二十条 各采购单位实施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时,向区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经区财政局明确资金来源后,由区采购办审核并确定采购方式,通知区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采购。
第二十一条 区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区采购办确定的采购方式与采购人共同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确定相应内容:
(一)供应商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三)投标限价要求;
(四)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五)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投标保证金收取: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得高于投标限价的1%;采购工程类项目原则上不得高于投标限价的2%;
(七)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递交响应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十)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采购文件经专家评审或采购单位确认后,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江津区人民政府网和江津区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公开招标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询价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资格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相应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提出要求和条件作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必须按采购文件的要求向区交易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区交易中心在组织开标时邀请财政和有关监督部门到场监督;并按规定组成评审小组负责评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后,由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中标后,采购单位与中标单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需经区交易中心签章 ,签订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如需另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报经区采购办同意,可以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但补充合同不得提高原合同的单价且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10%。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较大项目,除采购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外,还可邀请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参与。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的验收必须请评标专家参与。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报告书,验收报告书必须有采购单位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七大平台”和白沙镇人民政府的授权采购工作,要充实完善采购监管和采购执行机构,坚持“采、管”分离原则,按《授权委托协议书》约定事项完成采购程序。
第三十条 区级各部门,各镇街实施《政府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分散采购程序,各单位纪检监察人员,要加强对分散采购机构监督工作,督促完善内部采购流程。
第三十一条 区级各部门采购定点商品和在重庆电子交易平台采购时,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经审批后,再执行采购。
各镇街“七大平台”采购定点商品和在重庆电子交易平台采购时,可执行区级部门的定点采购规定,享受定点采购的优惠折扣,也可按分散采购形式实施采购。
第五章 政府采购资金
第三十二条 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向国内外贷款和接受的捐款、赠款;
(三)区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资金;
(四)上级部门(单位)拨付的资金(含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十三条 区级各采购单位在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报批、下达。无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上当年不予实施采购。
第三十四条 区级采购单位完成采购任务后,凭“中标通知”、“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项目验收说明”等资料,直接向区财政局办理采购支付事宜,采购资金原则上采取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五条 各镇街、“七大平台”和白沙镇人民政府的采购资金,凭政府采购中标通知、合同、供货发票、验收报告等,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
第六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采购,并主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采购单位未按规定执行,擅自实施采购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主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违纪违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江津府发〔200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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