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三门县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三门县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三门县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
管理暂行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存放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要求,建立以公开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为主要方式(以下简称“招投标”)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为主要操作方式,盘活财政沉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财政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包括县级财政在国家金库三门县支库(以下简称“县国库”)的活期存款、县财政局管理的财政专户存款和社会保障基金。
国库存款资金的竞争性存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84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43号)规定,在保证支付和到期存量债务融资需求的前提下,由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三门县支行调剂部分资金委托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进行招投标。
财政专户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在留足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全部实行竞争性存放。
依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竞争性存放管理的财政资金,由县财政局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依据或具体情况,经批准后按规定实施。
第四条 财政资金存放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财政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财政资金招投标及存放过程公开、程序透明、结果公正,并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二章 财政专户账户开设管理
第五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 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的银行数量少于3家;
(二) 资金量较少,采取招投标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三) 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招投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应通过财政局班子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并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后决定等。
第六条 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指标可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经济发展贡献和综合收益水平等方面。
(一)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方面;
(二)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以往提供财政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
(三)经济发展贡献由投标银行的存贷比、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府性项目贷款及在当地纳税情况等指标组成;
(四)综合收益水平是指投标银行提供的利率、贷款支持力度、服务费用减免情况和其他捐赠情况。
第三章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
第七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存放银行。财政存款招标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标的为定期存款年利率。定期存款年利率必须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在投标过程中,若出现标的相同的情况,依次按照投标银行的社会责任贡献、经济发展贡献评标决定。
社会责任贡献是指投标银行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自愿向指定的县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捐赠的数额;经济发展贡献由政府性项目贷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以及县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核结果等指标组成。
第八条 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政策性银行。
社会保障基金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对象为国有、国有控股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九条 招标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经县政府批准;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四)在县级设立机构至少满一年。
第十条 县财政局应视资金情况适时确定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数额,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每家参与银行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总额的40%,且每家投标银行投标截止日上月末县级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余额占其同期存款总额的比率不超过25%。
第四章 定期存款存放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依据招标结果,与中标银行签订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对于原存放在县国库中的财政资金,由县财政局依据中标结果和存款协议开具划款凭证,人民银行三门县支行核对划款凭证并向中标银行划拨资金;对于其他财政资金,由县财政局依据中标结果和存款协议直接向中标银行划拨资金。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向县财政局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中标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十四条 定期存款到期后,中标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回县国库、县财政局相关帐户。款项划回后,存款证明自动失效。
县财政局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中标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商业银行参与县级财政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在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应当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取消该行参加财政资金存放竞标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有不正当投标行为;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五)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国库或相关财政专户;
(六)其他妨害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由县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或领导小组以及国有企业等单位的银行账户开设和公款、监管代管资金的存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并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29日起施行,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2014年9月30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县社保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对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办法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