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资助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科技进步,激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促进专利创造和运用,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江津实际,特制订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重庆市江津区专利资助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科技进步,激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促进专利创造和运用,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江津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资助是指政府用财政资金对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的申请、授权和应用等科技发明创新行为给予的支持帮助。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按实际产生金额拔付。
第四条 资助资金实行无偿资助原则。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 凡已经获得专利受理通知书或已经获得专利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专利资助。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登记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具有本区户籍的个人在本区申请的专利;
(三)区外企业或人员专利申请地址为本区的。
第六条 资助类别及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
单位或个人当年申请专利,获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后,按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国外发明(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专利分别给予500元/件、300元/件、200元/件、3000元/件的一次性资助。
(二)专利授权资助
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国外发明专利权证书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标准为:国内发明专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10000元/件。
(三)发明专利应用资助
单位(个人)实施自有发明专利或购买实施他人发明专利,已经实现批量生产,产生显著经济效益,且全年新增税金达50万元以上的,可向区科委提出发明专利运用资助申请。区科委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根据应用发明专利的科技含量、技术进步水平、纳税贡献及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分别给予得分前五名单位(个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资助奖励。
(四)专利试点示范资助
专利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成效明显,被确定为区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并且当年申请专利3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占40%以上),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对被确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对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不重复计算,按当年所得最高标准资助)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材料
(一)专利申请资助
1.《江津区国内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或《江津区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中介机构代为缴费的,附中介机构资费的发票和申请人付款给中介机构的证明材料)或国家批准的涉及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4.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专利授权资助
1.《江津区国内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申请表》或《江津区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发明专利应用资助
1.《江津区专利应用项目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应用专利的情况简介及上交区级财政税收凭据(复印件)。
(四)专利试点示范资助
1.《江津区专利试点示范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被确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4.专利权人是2人以上的,需提供其他(申请人)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5.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纸张为A4纸。提供复印件时,需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第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应当自收到此资助后奖励给设计人不少于资助金额的50%。
第九条 受理与审批
(一)资助受理时间:每年受理2次,当年7月和次年1月集中受理。
区知识产权局收到资助申请相关资料后,按规定程序,经审查合格的,按财务规定将资助费转入申请者提供的账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4.专利权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或矛盾纠纷;
5.不属于申请年度或超过申请时间的。
(三)专利专项资助资金的申请应由专利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提出。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江津区专利资助办法》(江津府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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