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近年来,全区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
业发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区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精神,结合全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区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区养老服务床位达到1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到2020年,全区养老服务床位达到1.4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镇街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国发〔2013〕35号和渝府发〔2014〕16号文件“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设施,享有相应的土地供应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如机构停办,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对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偿出让手续。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镇(街道)村(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相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配套建设的公路符合农村道路管理用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作为农用地进行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性质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分零销售。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闲置国有资产要优先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二)完善财政投入政策。各镇(街道)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敬老院的财政投入,完善设施设备,改善供养条件,对达不到敬老院基本建设标准和入住条件的,要限期整改,确保特困人员得到良好照顾。加快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区、镇(街)两级财政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贴。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新建、扩建养老机构或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区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区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元的建设补贴。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长效机制,对达到规定要求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并接收江津区老年人入住的,区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每所机构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年考核合格后予以拨付。对社会办养老机构采取虚增、瞒报等方式骗取运营补贴经查实的,除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外,实行1年的诫勉期,诫勉期内不得申报运营补贴。要将50%以上的区级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业务,支持居民和养老机构投保。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含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适当减免。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安装费用适当减免。养老机构排放污染物达标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后免交排污费。免收养老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建和扩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四)完善人才就业政策。引导和整合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养老机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福利机构等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养老机构应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逐步提高从业人员收入。
(五)完善融资政策。将养老服务业作为信贷支持类行业,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各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物范围,适当提高抵借率,探索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抵押贷款、经营收益质押贷款等融资模式,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评级及担保增信等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融资能力。对新建或扩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且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按其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贴息,区财政贴息期限两年,每年贴息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适时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高度重视养老工作,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统筹规划和指导管理,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任务。区民政局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履行业务监管职责,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发展改革委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区财政局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教育、公安消防、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卫生计生、商委、安监、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行业管理,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养老机构服务管理、等级评定、护理员培训、服务质量和入住对象评估、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等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加强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管。进一步研究养老机构的价格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形成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擅自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设施的用途;严禁擅自出售、出借养老服务设施;严禁在养老服务场所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每年对享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应收回各项补助资金,并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养老服务机构因注销登记、终止、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或因债务纠纷须处置养老服务机构土地资产的,如土地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由当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取得成本予以补偿,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如土地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按照相关文件或出让合同的规定处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此文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江津府发〔2013〕68号)文件同时废止。
推荐访问:意见 民政 养老 【民政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