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意见】关于金融支持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意见

时间:2023-06-07 12:40:05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金融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三大战略”的深入实施,扶持微型企业成长,推动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意见】关于金融支持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意见,供大家参考。

【银行意见】关于金融支持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意见



关于金融支持微型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三大战略”的深入实施,扶持微型企业成长,推动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支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发〔20101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金融支持我区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是加快推动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微型企业是企业家和大企业的孵化器。微型企业可以培育企业家,也可营造“重商”氛围,大量微型企业的成长发展,能锻造和培养人们的创新精神、冒险精神和勇于开拓的素质,激发全民创业,加快推动我区统筹城乡发展。

(二)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微型企业在实现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改善民众生活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发展微型企业,通过微型企业来支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等九类人群创办“微型企业”,可成为解决就业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各金融机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支持微型企业发展为己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是金融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微型企业是金融信贷支持重点与经济发展合理需求的有效结合点,也是金融机构优质客户的重要潜在来源。促进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和发展微型企业贷款业务,进一步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是金融业转变发展观念、调整经营发展策略的客观要求。

二、金融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各镇街、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紧紧抓住“一条主线”,树立“四种理念”,积极应对国家宏观政策,不断强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协调互动,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构建符合微型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支持体系。农业银行江津支行、建设银行江津支行、农商行江津支行、重庆银行江津支行作为我区金融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主办银行,其他各商业银行在津分支机构也要把扩大对微型企业的服务,作为降低信贷资金过度集中带来的风险、培育新客户和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的重要手段;保险业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要立足微型企业谋发展,将微型企业视为重要的客户群体,确保支持微型企业信贷资金在贷款总量、增量、比例逐年增加。

三、积极拓展金融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方式和途径

(一)加大有效信贷投入。各银行机构要扎实有效地开展微型企业贷款工作,确保支持微型企业信贷资金在贷款总量、增量、比例逐年增加。对微型企业的支持应不分经济性质、规模大小、行业类别,只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贷款政策,主要负责人诚实守信,贷款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符合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经营原则即可提供信贷扶持。对信用等级优良的微型企业也可发放信用贷款和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尽可能力争办理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现代业务。

(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结合微型企业“短、频、小”的贷款需求,各金融机构应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服务微型企业的效率。一是加强微型企业经营调查,建立微型企业贷款储备库。各金融机构通过建库,了解微型企业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遴选出一般客户、优质客户和“黄金客户”,并建立客户数据库。对优质客户和“黄金客户”,落实包户客户经理,由客户经理定期上门宣传信贷政策,了解客户信贷需求,主动营销贷款,一旦有贷款需求,便于减缩时间给予办理。对当前没有建立信贷关系的开户企业,进行走访调查,跟踪辅导联系,随时了解企业信息。通过调研建立一批微型企业资金需求储备库,有利于及时对接支持,促进微型企业成长。二是改进信贷营销机制,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各金融机构在上级授权的范围内,适当采取责任上移,授权前置的方法,激发信贷工作积极性,调整工作激励机制,推进信贷支持扩面工作,并从信贷政策、业务处理、运作程序和服务手段等方面,制定标准化的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宣布。建立承诺服务和限时办结制度,并逐步延伸服务内涵,扩大服务范围,积极开发配套适用的金融产品,为微型企业提供结算、财务管理、经济金融信息、投资咨询和公司理财等综合性服务。三是落实信贷优惠政策。在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前提下,从贷款利率、期限和贷款额度等方面实行优惠。各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向企业收取或摊派各种费用。按规定收费的项目,能往低靠的,尽量为企业降低费用支出。

(三)推进信贷产品创新。根据微型企业分布于城镇乡村,机制呈现“小、活、快、频”的特点和需求,各银行机构通过灵活的服务品种的组合来满足不同微型企业的需求。要积极向上级争取政策,在现有企业保证贷款、土地、厂房等不动产抵押贷款、企业机器设备抵押贷款等信贷产品的基础上,对有市场、有效益的微型企业,积极提供“贷款+贴现+票据承兑”服务,主动创新融资品种,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地林权的抵押贷款,还可对一些动产的抵押、对集体性质土地的抵押、对保单质押等进行一些尝试性探索。针对微型企业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结合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性质,进一步整合信贷要素,积极为微型企业量身定做系列金融产品,不断满足各类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根据企业生产周期合理设定贷款期限,以发挥贷款的最大功效。

(四)推进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方式创新。抵押物缺失或不足是微型企业融资的“软肋”,也是微型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针对微型企业担保难的情况,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建立灵活的贷款用信机制。做大做实做强诚信担保公司和绿丰担保公司,促进三峡担保公司对微型企业的支持作用,将它们作为我区支持微型企业贷款的信用担保机构。银行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315的比例向微型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以最大限度地解决微型企业贷款的抵押难题。还可采取依托行业协会、企业共同体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组织微型企业组成联保体,约定联保责任,明确分保额度,由银行业机构对联保体实行综合授信。推动三峡担保公司江津分公司、诚信担保公司、绿丰担保公司的直接担保作用,加强诚信担保公司及绿丰担保公司与三峡担公司江津分公司或重庆农业担保公司江津分公司联保式再担保业务。逐步实行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和个人信用为基础,以其可抵押资产和未来融资项下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进行抵、质押。在确认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可采取差额部分由担保公司担保、仓储、应收账款、仓单或提单等多种担保方式和有效手段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补充,灵活办理抵质押担保,扩大有效担保范围,解决微型企业贷款抵押难题。进一步扩大融资抵押物品范围,大力拓展动产质押、商铺使用权抵押、财产权质押等适合微型企业特点的信贷担保方式。积极创新拓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第三方保证等创新型或特色信贷产品。      

(五)优化信用评级指标。各银行机构根据微型企业的特点和差异进行细分,制定出符合我区微型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采取一些非财务指标如微型企业的纳税情况、销售收入归社情况、经营管理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的道德品质等来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核定微型企业的授信额度。通过微型企业等级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潜在市场、信用等级高且法人代表信誉好的微型企业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在规定期限及授信额度内同意其循环使用、随贷随还,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六)探索保险支持微型企业发展业务。各保险机构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创新适合微型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和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微型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科学合理地厘定针对微型企业的保险费率,提高保险机构为微型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积极性。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银行与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扩大微型企业信用保险的新品种。

(七)助推微型企业诚信建设。各银行系统充分利用其综合业务系统、农信银现代支付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方式,提高为微型企业信贷服务的效率,并为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帮助其健全财务制度,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指导微型企业加强“三个意识”建设,即:信用意识、管理意识、创新意识,使微型企业逐步在社会上树立起守信用、重履约的良好形象;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经营管理模式,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产业定位由传统型向科技型、深加工型、出口创汇型转变,吸引专业性的管理和技术人才;用创新的意识,充分发挥“船小好调头“的优势,走科技兴企之路。

四、金融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一)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考核力度。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将金融机构微型企业贷款增长情况纳入考核指标进行重点考核,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支持,用足用活金融支持微型企业发展鼓励政策,扩大资金支持的总量规模。

(二)建立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机制。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贴息及贷款风险损失。银行在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等额范围内按企业实际需求发放微型企业扶持贷款,创业扶持贷款享受3%的政府贴息;对创业扶持贷款风险损失按比例补偿。

五、健全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一)完善政银企对接机制。建立政府、银行业和微型企业之间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做好优势项目、优质企业筛选和推荐工作,定期举办银企洽谈会,通报微型企业相关动态信息、资金供求情况和银行支持企业推出的新政策、新产品,开展银行与微型企业对接,解决银企贷款担保信息不对称问题,疏通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协调解决微型企业资金需求,切实将政银企对接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深入推进。

(二)改善金融中介服务。大力支持为微型企业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推动建立以资金融资、信用担保、管理咨询、信息服务、政策法律、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体系,为微型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服务,形成金融机构与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的一体化融资服务体系。

(三)推进微型企业信用环境建设。进一步推动和完善企业和个人两大征信体系建设,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加快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步伐,推动江津信用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发展社会征信评级业务,扩大企业评级范围。进一步营造微型企业信用环境,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着力维护金融生态优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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