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抚顺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07 12:50:04 来源:网友投稿

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要求,结合我县水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抚顺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抚顺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完整)



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要求,结合我县水功能区划和水污染实际情况,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饮用水源保护和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强化污染减排,深化源头治理,完善管理考核机制,努力改善城乡水环境质量,提升水生态文明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紧紧抓住国家进一步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大历史机遇,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全面提高环境质量为导向,以全面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全面推进依法治理为保障,不断加大水环境问题治理,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强化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大力推进国家级生态县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和良好水体,倡导绿色消费,保障抚顺县“十三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加强企业污水排放监管;试点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和生态建设;控制面源污染;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到203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第一阶段指标(2015年至2017年):2017年,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建设和监管水平显著提高,大伙房水库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0%,农村集中式引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70%;县域主要河流断面水质好于Ⅲ类水质的比例达到80%: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5%

第二阶段指标(2018年至2020年):2020年,大伙房水库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6%,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0%,县域主要河流断面水质好于Ⅲ类水质的比例达到100%,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约束性指标减排任务。鼓励引导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将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初步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大于88%;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5%

远期指标(2021年至2030年):2030年,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全县畜禽养殖、居民生活污水及小型三产业排污造成的水污染问题总体得到消除,大伙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Ⅱ类。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 .加强工业水污染防治监管

加强企业污水排放监管。辖区内所有企业污水都要实现达标排放,鼓励企业回用生产废水,实现零排放。县区内所有企业污水要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城镇污水管网;不具备条件的,要经处理达到直排标准后,方可直接排放。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多部门形成合力,对超标排放单位依法严管重罚。

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展地方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发现一个,取缔一个。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印染、炼焦、炼油、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同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 .集中治理工业聚集区水污染

强化救兵等工业聚集区污染治理。聚集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除可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外的工业集聚区应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集中开展救兵地区地板厂等小型企业聚集区水污染治理工作。到2017年底完成集中水污染治理,实现规范化生产。2016年底前,完成救兵小炭厂新区选址、土地调整及规划、项目论证相关手续办理及施工设计,新区建成后,实行区域化环评。新区未建成前,新建项目一律不办理任何相关手续,不提供任何具备生产的条件。

3 .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要根据我县农村现有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对于工商业比较集中、旅游业比较发达、收集污水条件较好的村屯,提倡和鼓励建设比较完善的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对于居住比较分散、收集污水条件较差的村屯,提倡和鼓励修建到户成网排水沟,修建种植水生植物的氧化塘,使污水通过自然氧化得到净化。

加快全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各乡镇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材质落后、漏损严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老旧管网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老旧管网改造。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城区、城镇、开发区必须实现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0 年底前,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4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控制面源污染,减少化肥施用量,严格控制有毒农药、地膜的使用,积极推广同效低毒、低残留、易降解农药,推广生物防治技术,鼓励使用农家肥、有机复合肥,增加农家肥施用量。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控制在小于280kg/ha

实行禽畜集中清洁饲养,禽畜圈舍需远离生活区和水源保护地。禽畜粪便利用率100%,病死禽无害化处理率100%2016年底前,完成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合理优化养殖布局。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粪便治理要针对规模化养殖场、分散式畜禽养殖小区及庭院养殖户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治理。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统一规划散养密集区,推广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以及分户收集利用模式。建设村外规模养殖场(小区)。要鼓励规模化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适度集中,建立专业化养殖小区,以利于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对规模化养殖场实现70%粪污治理,对集中养殖小区达到70%粪污治理。对分散养殖户采取统一收集粪便后进行综合治理。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乡镇要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推进实施“百千万宜居乡村创建工程”,到2020年,建成一批“环境整洁、设施完善、生态优良、传承历史、富庶文明”的宜居乡村,完成国家及省里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二)加强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

1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按照法制化、市场化原则,制定并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2 .严格环境准入

严把新建项目审批关,从源头严控水污染项目。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尤其对水源保护区的项目审批更是慎之又慎,严格执行“一级保护区内不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不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准保护区申请办理环保手续的建设审批将更严格”。

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的机制,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加强重点区域、领域的规划环评管理,特别是乡镇一级的规划,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的联动。加强环评市场化管理,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开招投标机制。

3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浑河流域等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环境风险项目,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推进产业升级搬迁,禁止新建、扩建能耗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

4 .推进循环发展

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引入高新技术,以优先工程为平台,链接相关产业,打造“链条经济”。实施农业废弃物能源化资源化利用、农产品加工副产物资源化利用、循环型农业示范载体建设工程,构建循环产业链,力争到2020年之前,创建1-2个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快洗煤废水循环利用。达标的建筑施工排水优先用于生态补水。鼓励钢铁、造纸、石化、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引导工业集聚区通过专业化运营模式,实现统一供水和废水集中治理,实现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乡镇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等高耗水行业,在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前提下,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须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

5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逐步实施闭坑矿山生态治理工程,优先安排大伙房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闭坑矿山生态治理工作,治理主体为各乡镇政府及矿山企业。计划完成闭坑矿山生态治理工程面积2020亩。

建立和完善全方位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制,整合环保、卫生、水务、林业、国土资源等现有监测、监控资源,监控所有自然生态系统,构成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监测与监控网络系统,做到资源共建、信息共享。

划定生态红线。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禁止一切与保护自然生态无关的工业化和城镇化项目开发建设,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严守生态红线,确保生态系统休养生息。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切实保护和提高森林、河流、湿地、水库及周边地区生态功能。

基本完成国有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环保、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编制生态保护、水利发展、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时,密切配合、做好衔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城市河道、水域保护区域纳入规划红线管控范围,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实施差别化管控,在土地开发利用中实行限批,严格予以保护。

(三)加强资源管理,节约保护水资源

1 .控制用水总量

加大节能减排力度,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正确处理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加快经济发展的关系,综合运用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确保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全县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时,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选取重点用水大户,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依法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到2020年,全县用水总量力争比2015年有所下降。

严控地下水超采。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开采地热水、矿泉水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未经许可严禁开发利用。除《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为保证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外,已有的其它地下水取水工程均依法予以关停封闭。发挥水政监察与公安联合执法的作用,健全非法开采地下水举报制度,严厉打击盗采地下水行为。

2 .提高用水效率

抓好工业节水。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节水水平与用水效率评估等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用水定额标准。到2020年,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重点企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加强节水器具的推广。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节水灌溉技术,努力扩大喷灌、管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应用范围,继续发展以粮食主产区为主的水田节水改造和经济作物水源与设施改造。结合农业水价改革试点和灌区节水改造,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的计量和监测系统建设,配套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全县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9

3 .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动态调整机制,以不达标水功能区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监管,强化重要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严格入河排污总量控制。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根据水资源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水资源配置工程规划,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供水。加强水库等水利工程供水调度管理,完善供水年度调度计划制度,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实施水环境容量增容工程,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保障主要河流生态基流。

(四)深化饮用水源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1 .实现饮用水源全过程监管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饮用水信息反馈机制,实行月度“零报告”制度,建立例行和预警相结合的监测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与全市其他地区联动建立抚顺市饮用水监督监测网络,掌握饮用水卫生安全基本情况,及时、完整、准确地获取饮用水水质、水性疾病、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供水单位卫生状况资料,为依法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2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试点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和生态建设。建立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预警监测系统,开展水源地水质指标分析工作,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严格按照水功能区纳污能力限排指标进行入河污染物量的控制,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继续封闭超采的地下水源。对已封闭的地下水源可作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的,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护。

强化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水源地隔离、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三大工程。根据地理位置、水文、水污染类型、污染源分布、水源地的规模化以及水量的需求等,合理划分和加强水源保护区建设,设立警示标志。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快一、二级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的清拆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农村集中式单位要建立水质化验室,开展对水源水和末梢水水质监测工作。

3 .加强饮用水源风险防范

消除水源安全隐患。每年对大伙房水库上游区、影响区环境状况开展普查,建立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档案,建立水源上游、左右岸环境保护及供水厂处理全过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

(五)巩固浑河流域治理成果,全面提升河流水质

1 .巩固深化流域污染防治

“十二五”期间全县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大伙房水库入库三大河系即浑河、苏子河、社河的源头的水质监测数据表明,三条河系的水质均达到了国家标准中的一类水质标准。大伙房水源地水质除氨氮外全部达标,继续保持良好、安全状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升,社河、百花河、古城河、东洲河、李家河、坎木河等一级直流河水质全部达标。

结合《抚顺县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要进一步强化流域环境污染的源头治理,对历史上积累下来的污染物沉积河段和沿河垃圾进行彻底清淤治理,清除流域内地下水污染隐患,恢复水生动植物生存环境。重点围绕河道生态带建设、封畜围栏、河道清淤等重点推进;提升水源保护区农村生活环境,有计划地实施农村改厕、垃圾污水粪便处理等工作,让水源保护区更安全、村容村貌更整洁、生活环境更舒适。

巩固提升浑河流域治理成果。重点推进支流河整治,确保浑河流域水质进一步改善。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水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要求的地区,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

2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出台水质超标预警管理办法,对公众反映强烈和污染严重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流域限批等措施,确保断面水质达标。(环保局牵头,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3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准入标准,建立源头控制制度

坚持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利用好改善环境质量、增进民生福祉的倒逼机制,以环境容量优化区域布局,以环境监管优化经济结构,以环境成本优化增长方式,以环境标准优化产业升级,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传导到经济转型升级上来。围绕稳增长的大局,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节能减排等项目,开通环境审批绿色通道,对“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继续从严控制。在环评审批中继续实行总量指标前置。对涉保护区类、生态类、重污染类项目,强制进行环境监理。按省市规定,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实行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行业性和区域性污染物总量控制,使污染减排与行业优化调整、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紧密衔接,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按省市规定,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基础上,加快实施各类排污指标的有偿使用和交易。

4 .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自2018年起,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加油站应当依法暂停运营,直至改造任务完成。

同时全面加强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和提升湿地生态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着力抓好湿地水质提升,净化植物生存环境,保护好珍稀水禽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湿地补充地下水,保持水土,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

(六)保护良好水体,保障河库水质安全

1 .保护良好水体生态系统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适宜地带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2 .持续推进库区水源地建设工作

要针对水库的生态现状,实施生态修复、生态建设工程,提高区域内自然净化能力,促进生态良性循环,核心是改善和保护饮用水水质。划定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对保护区边界进行最终勘界,并设置界桩和标志牌。加强水库上游地区水源涵养林建设,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建立水库备用水源地环境监管责任体系。

推进已列入国家良好湖库专项的大伙房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引水调水、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工业污染源治理、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污染治理、内源污染和旅游污染治理、村镇综合整治(含生态搬迁)、安全区建设及河道整治、生态修复、产业转型升级、能力建设等工程。

(七)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1 .严格环境执法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抚顺市现已建立垂直管理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县级环境执法机构应在此基础上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加强对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废水直排环境的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纳入重点监管的废水直排工业企业全部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开展废水远程自动留样系统和动态管控系统试点建设,并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确保企业达标排放。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人员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围绕生态保护红线建立最严格的源头防治与环境准入制度。建立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完善农村乡镇环保所,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执法一体化。

2 .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定期协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

完善水环境监管网络。到2017年,抚顺县环境监察、应急、信息和宣教等能力建设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属地管理、属地责任,加强县区和乡镇环保队伍建设,强化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纵向联动,形成运行顺畅、高效有序的环境执法机制。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加强常规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监测管理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加强特征污染因子监测,提高监测实验室监测分析综合能力。加快推进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落实人、财、物保障,夯实环境监测基础能力。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扩大环境监察执法队伍编制,提升执法队伍水平。乡镇设立环保执法监管机构,树立环境执法形象,提高处理临时突发事件能力。加强执法队伍硬件设施建设,提高执法队伍处理违法事件效能。

3 .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2016年底前,全县完成对重点化工企业、重点排污企业以及各类污水处理厂的环境风险排查。定期评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聚集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8年起,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目录,严格限制其生产、使用和排放,并逐步淘汰替代。

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等环境安全监管。在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建设应急防控工程,全县建立适当规模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提升地表水污染、危险化学品泄露等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推动整合应急指挥和视频监控网络,构建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及物资共享机制。

稳妥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县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加强预警工作,做好应急储备机制的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分级,增添善后处置和评估,以及责任追究内容。

加大对矿山企业尾矿库的监管工作力度,确保各矿山企业环境应急能力有所提高。督办重点企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上报上级单位,全面提高矿山企业环境应急水平。积极开展稳评工作,全面调查县域内企业环境风险基本情况,确定企业风险等级,协助企业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新建项目稳评工作,将环境风险稳评纳入项目审批首审内容。

4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逐步实施排污许可的一证式管理,将企事业单位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和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全过程管理要求,综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做到依证管理,按证排污,违证处罚。逐步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污染物排污权凭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责任考核

抚顺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综合性、复杂性特点,工作任务重、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县政府应将其作为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项目的指挥领导机构,统一部署和协调各方面的工作以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同时成立项目督察机构,监督检查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强化对水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高层次水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县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进行综合决策,形成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分级实施,各部门相互协调,上下良性互动的推进机制。

全县各级部门要各司其职,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悖项目建设目的的各种行为,按照国家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处以惩罚,以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及个人,积极参与此项工作的实施,保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覆盖层面,做到不留死角。建立水污染防治目标考核体系。把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全县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责任进行量化分解,明确时限要求,定期进行考核,将其作为对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未完成任务的进行问责。

各级各部门要把环境保护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抓手,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探索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将其纳入领导综合考评体系。在继续强化污染减排考核同时,建立减排目标,着眼环境质量,减排任务立足环境质量、减排考核依据环境质量的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对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严格实施问责。

(二)加大环保投入,实施重点工程

将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建设、农村环境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测能力建设的投入。

为完成水污染防治的各项主要任务,重点实施各项环保工程 (见附表)。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实际问题,确保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

1 .理顺价格税费

落实国家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底前实现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逐步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合理疏导城市自来水价格,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研究建立节奖超罚的农业水价模式。推进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改革,2016年底前县城及重点镇要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对高耗水项目、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实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 .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鼓励各金融机构探索开展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质押融资担保等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和信贷支持手段。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推广PPP 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加大县财政资金引导力度。积极争取省、市财政资金支持,提高地方投入比例。加强资金统筹和整合,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农业面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领域投资力度。进一步改进和优化财政资金支付方式,优先安排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公益性项目支出。完善“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资金支持机制,对污染严重水体按照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加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规模,带动社会各方加大水环境治理投入。

3 .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增加企业治污动力。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节水环保“领跑者”给予适当政策激励,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的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程。

继续推行绿色信贷。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进一步深化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推行绿色信贷。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罚”的机制。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四)推广示范适用技术,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

重点推广饮用水净水、节水、重点行业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农村面源治理技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污水厂提标改造、行业废水达标处理技术成果转化,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持续推进环保服务业试点,围绕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机制、农村连片整治综合环境服务模式等内容,继续推动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政策和环境管理机制试点。以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工业园区及重点行业为重点,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探索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厂社会化运营,创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模式。探索建立核心环保产业调查统计制度, 完善环保产业服务信息平台。

(五)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

1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县政府及环保相关责任部门要密切及时的与市级环保管理部门合作,定期公布县域水环境质量。国、省、市控重点监控范围的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有效利用媒体进行风险沟通,确保公众的知情权,主动接受监督。

2 .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与市级管理部门联动,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民心网、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对重点项目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重点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成立技术专家组,严把治理技术关,引入市场竞争及监督机制,以最佳性价比作为衡量治理技术的尺度,选择有资质、有经验的设计、施工单位参与项目的建设,在保证治理技术先进、实用的前提下,求得以最小投入获得最大收益,达到显著的效果。

3 .充分调动农民参与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深入基层农村,并且在方案实施过程中,要有一系列高效实用的污染治理技术以及优惠政策措施做保障,力争做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使农民在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实施后,既获得了良好的居住环境,又不至影响到浑河流域的经济环境,提高农民收入,使农民从污染治理中获益,提高农民共同参与水污染防治的积极性。

随着国务院及辽宁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两个通知,抚顺县作为水源地所在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将会成为全县未来几年乃至“十三五”规划当中的重中之重,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同时也为保障抚顺县未来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全县将把水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全面完成我县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推荐访问:抚顺县 水污染 工作方案 【环保方案】抚顺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