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价考核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2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评价考核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评价考核分项目服务评价、日常考核和年度考评。项目服务评价严格执行“一标一评”,日常考核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年度考评在每年底进行。
第四条 代理机构评价考核工作由区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监管办”)、各行业管理部门、区监察局、区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组成的评价考核小组负责。
第二章 评价考核方式
第五条 项目服务评价。具体分为区监管办评价、行业管理部门评价、区交易中心评价、现场监督人员评价、评标专家评价和招标人评价六个方面。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服务评价在100分基础上采用扣分制。对于扣分项目,评价人员需在问题描述中注明扣分理由。评价人员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价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主动回避,不得干涉。
“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项目服务评价表”统一发放各招标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填写相关基本信息,主动交由评价人员填写评价意见,招标代理机构在区监管办办理招投标情况报告备案时需提供经评价各方加注意见并签字盖章确认的服务评价表,未提供的视为评价人员对代理工作不满意。
第六条 日常考核。区监管办不定期会同区级相关监督部门,按照“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评价考核表”的内容,对代理机构进行抽查。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考核在100分基础上采用扣分制。对于扣分项目,考核人员需在问题描述中注明扣分理由。
被评价考核机构相关负责人对评价考核结果应当签字确认,有异议的应当场要求复核。
第七条 年度考评。代理机构本年内未在我区开展业务或因其不良行为被暂停开展代理业务的不参与年度考评。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评采用综合评分方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度考评分=年度基本分+鼓励加分
(一)年度基本分。代理机构本年内同时有项目服务评价分和日常考核分的,按照8:2的权重,以各项评价考核的平均分为依据得出年度基本分;本年内只有项目服务评价分的以项目服务评价分平均分为年度基本分。
(二)鼓励加分。年度加分项目及分值:
1.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江津项目组从业人员上年度获得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表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分别加2分、1分。本项最高加2分;
2. 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有一证加1分。本项最高加2分;
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加分。
(1)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每次加3分。本项最高加6分;
(2)在代理项目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及时反映,经查证属实的,每次加5分。本项最高加10分;
(3)提供围标、串标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每次加5分。本项最高加10分;
(4)项目服务评价连续3次未扣分的,加3分。本项最高加6分。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项目服务评价或日常考核结果运用:
(一)累计扣分满10分的,由区监管办对该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进行通报;
(二)累计扣分满20分或单次代理活动中扣分满10分,以及因工作失误严重影响项目招标正常进度的,由区监管办对该代理机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期3-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在我区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并在区发展改革委、区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示;
(三)累计扣分满30分或单次代理活动中扣分满20分,以及存在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监管办对该代理机构进行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期间不得在我区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在区发展改革委、区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示,并上报重庆市相关部门。
第九条 年度考评结果运用。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评分排名为前5名的,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时优先推荐。
第十条 重新记分。招标代理机构因其不良行为被限期整改的,整改期满后,在此之前的不良行为累计扣分可以注销,重新计算。
招标代理机构在连续12个月内有招标代理工作业绩,而没有扣分记录的,在此之前的不良行为累计扣分可以注销,重新计算。
第四章 评价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评价考核记录。区监管办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按照“项目服务评价表”、“日常考核表”内容以及年度考评情况予以记录、计分、汇总,做好整理和存档备案工作,建立电子评价考核台帐,及时录入信息,同时将不良行为信息报送相关部门。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项目服务评价表”、“日常考核表”中未列举的不良行为,评价考核人员应在评价考核表问题描述中注明,由区监管办会同相关监督部门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扣分。
第十二条 结果通报。区监管办于每年1月份在区发展改革委、区交易中心网站通报上年度评价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监督责任。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评价考核的人员,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不及时、评价考核不到位的,由区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评价考核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价考核结果或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监管办提交书面申请进行复议。经查实确属评价考核不当的,应及时更正,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江津区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监管办法〔2011〕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