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意见

时间:2023-06-07 13:20:08 来源:网友投稿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服务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意见,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

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服务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8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丽政发〔201369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理念

(一)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立足本地养老服务人才现状特点、发展需求,结合《丽水市生态休闲养生(养老)教育培训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规划,明确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目标、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推进养老服务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快速发展。

(二)努力提升养老服务行业社会认知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宣传养老服务行业典型,对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电子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关注度和认知度。积极开展“最美养老护理员”等推荐评选活动,提升养老护理员的政治、社会地位,让社会了解养老服务行业,理解并支持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弘扬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二、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专业教育

(三)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各地在完成浙政办发〔2012138号文件下达专业教育任务的同时,要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188号)精神,支持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公共管理与服务类专业,鼓励与高职院校开展“3+2”或五年一贯制人才一体化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层次。鼓励引导助学部门支持公共管理与服务类专业学生就读。

(四)成立实习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与大中专院校的合作,各地要有1所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挂牌成为大中专院校的实习实训基地,为大中专院校公共管理与服务类专业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实习期限一般为半年以上,实习生在同一机构实习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机构将酌情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五)实行入职奖补制度。引导、鼓励大中专院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采取入职奖补办法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按照《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浙民福〔2013113号)执行。

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力度

(六)实施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岗位,应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上岗。对文化程度较低,但符合专项能力资格要求,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养老护理人员,颁发相应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经培训获得上岗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人员,每两年须参加一次在职培训。到2014年底,全市在岗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基本实现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到2020年,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50%以上。

(七)加快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认定工作。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3114号)和《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市本级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丽财社〔2014115号)要求,从各地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设立,具有职业资格培训资质的机构中认定1家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各类培训基地职能划分,按照《关于加强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448号)执行。

(八)大力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各地通过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认真开展养老护理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轮训及养老护理知识技能进家庭进社区等工作,并积极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九)建立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制度。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标准,所需经费在当地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各地对本地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和其他来丽务工人员等城乡居民,有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意愿的,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市本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市本级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丽财社〔2014115号)规定执行。

四、加大对养老服务人才的考核和激励力度

(十)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工资自然增长机制。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的平均薪酬应不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0.8倍,并制定薪酬分配方案执行绩效工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中的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按照学历、资格、业绩和岗位等指标,参照本市当年度护理人员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由各民办机构、组织自行确定,带动养老服务业形成合理的回报机制,稳定和壮大养老服务队伍。

(十一)建立养老护理人员技能等级政府岗位补贴制度。从2015年起,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对市区范围内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市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内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50元、100元、150元、200元。属于事业性质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内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符合该单位岗位设置条件并享受对应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后,该补贴不能另外享受。具体补贴标准可适时调整。各县(市)养老护理人员技能等级政府岗位补贴应不低于上述标准。

(十二)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岗位津贴制度。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对市区范围内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内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9号)发放岗位津贴,标准为5年及以下每人每月200元,6-10年每人每月230元,11-15年每人每月260元,16-20年每人每月300元,21年以上每人每月350元。各县(市)养老护理人员岗位津贴应不低于上述标准。

(十三)构建以标准化服务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订和完善符合本地需求的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标准,以标准化服务为核心,加强对养老护理和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十四)建立养老服务人才等级晋升制度。按照“满足岗位需求,燃烧工作激情,提升发展空间”的原则,在机构内科学设置养老护理、管理等岗位,细化岗位责任,实行等级晋升,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的灵活用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获得养老护理员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受聘于我市民办养老机构二年以上人员,可以按《关于推行市直事业单位职业员工人事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丽人社 〔2013 219 号)文件聘为职业员工。

(十五)建立养老服务人才表彰机制。加强养老服务人才登记管理工作,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养老服务人员和完成养老护理专业培训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登记制度。市民政局每年组织一次全市优秀护理员评选活动,各地也要对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养老服务人才给予多种形式的表彰奖励。

五、促进岗位设立和人才支撑

(十六)设立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可根据服务需求设立居家养老服务公益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具体按现行《丽水市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指导意见》(丽人社〔20132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引导养老服务人才合理流动。各地要畅通流动渠道,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之间有序流转。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正式在编在岗的从业人员经组织批准,选派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工作的,应签订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及个人档案转入当地的人才服务中心,合同期满,在编制许可、岗位空缺情况下,经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重新聘用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正式在编人员。具体办法由各地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

(十八)引入养老服务人才支撑机制。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内设医疗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等政策。

六、提高养老服务人才相关待遇

(十九)落实社会保险补助。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应当依法与养老护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可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对单位部分给予50%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给予单位部分的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距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延长至退休。 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十)加强健康服务。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要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每年要安排一次以上的健康体检。

七、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管理

(二十一)督促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各地民办养老机构未按照本《意见》要求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的,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申请换发时,应先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对未按要求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的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在等级评定时,酌情降低一个档次。

八、加快培育养老服务志愿组织

(二十二)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制度,增强公益慈善资金使用透明度,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

(二十三)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中小学生和在校大学生、大学毕业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力争使城乡养老服务志愿者占整个养老服务队伍人数的20%以上。

(二十四)加强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管理。各地要积极成立具备组织、指导、管理、培训等功能的志愿者俱乐部,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医疗、教育、法律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规定时长的志愿者服务,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时间银行”机制和“积分奖励”制度

(二十五)支持老年人开展互助服务。支持老年社会团体和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积极推广“银龄互助组”、“邻里互助点”、“互助幸福院”等本地特色互助服务方式,鼓励低龄健康老人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回报制度。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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