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强对市、县(含区,下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抚顺市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强对市、县(含区,下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6〕7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及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其权责清单的制订、公布、运行、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监督管理,并对下级政府的权责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及权力运行法制监督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权责清单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进驻办事大厅行政权力集中办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流程优化、行为规范、协调监督、考核评议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是推行权责清单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明确权责设定依据,汇总形成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信息内容应该包括权力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等要素。责任事项应当包括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每个环节对应的具体责任。
市、县两级共同实施的行政权力应当在要素内容上统一规范。
第七条 行政机关要对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逐项编制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应当明确每项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监督方式、相对人权利等。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权力、承担责任,不得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不得推诿或者怠于履行责任。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实行“受理单”制度,办理时限承诺制度,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清理规范前置要件、中介服务,推行网上审批,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程序进行精简优化,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部门行政权力的增加、取消、下放、变更等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行政机关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设立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应当予以下放管理层级: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要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应当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内容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要变更的;
(二)行政权力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
(三)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交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经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对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经审核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直接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
除涉密事项外,权责清单调整后,涉及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的,应当对应调整,并与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一并公布。
行政机关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决定,及时更新政府网站相关信息。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决定,及时更新进驻办事大厅行政职权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权责清单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
第十七条 建立权责清单委托评估机制。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推行权责清单工作进行评估,广泛听取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对权责清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建立简政放权长效机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收集社会各界对权责清单取消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社会公众反应强烈的行政权力,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建立年报制度。行政机关每年12月20日前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权责清单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送权责清单管理工作情况。
《权责清单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应包括行政权力发生情况、权责清单履行运转情况、影响行政权力运行主要因素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未建立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推行权责清单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行政问责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机关未建立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行政机关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的;
(三)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未及时申请调整权责清单的;
(四)行政机关未按本办法规定推行“受理单”制度、办理时限承诺制度,未按要求清理规范前置要件和中介服务,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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