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办法】青田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暂行【完整版】

时间:2023-06-07 14:00:07 来源:网友投稿

青田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暂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青田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第一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青田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暂行【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青田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暂行【完整版】



青田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

扶持管理办法(暂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9号)、《关于加快推进水库移民创业致富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61号)、《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浙移领办发〔2015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等文件,为规范我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建设的行为,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含创业致富资金、应急资金,下同)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及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有利于改善移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开发、科技推广等各类项目。包括:(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含生产安置人口)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一)村级集体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二)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致富的项目;(三)面向全县移民个人的教育培训、创业贷款、种养殖业、电子商务、来料加工、农家乐与民宿等项目。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扶持的专项资金应该明确到村,成立项目建设管理组织。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根据行业规程规范要求和政府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对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项目,可采取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的民主化方式建设。

第六条 县移民办负责政策制定、项目计划编制、统筹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乡镇(街道)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审核、实施和组织验收等工作;村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初验等工作;乡镇(街道)、村对项目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前期

第七条 乡镇(街道)或村在预选年度计划基础设施类项目时,原则上从我县移民专项资金项目预备库中筛选。对符合条件的“美丽家园”移民村建设、村级“一事一议”等专项资金配套的村级移民扶持项目和面向移民个人、其他合法组织的创业致富类项目,可以实行“以奖代补”的形式。

第八条 县移民办对乡镇(街道)申报、审核的项目进行实地查勘预审。

第九条 因项目建设需要,年度项目扶持资金可采取分期投资或跨年度资金累积合并投资的办法实施。

第十条 项目申报前,须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一)基础设施类项目为乡镇(街道)或村委会;(二)生产开发(创业致富)类项目可以是移民个人、其他合法组织、乡镇(街道)或县移民办;科技推广(移民培训)类项目可以是移民村、乡镇(街道)、培训机构、培训基地或县移民办。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申报、施工进度、工程质量、项目投资、工程安全和管护负总责。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在年度计划项目上报前,将拟建项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无异议的,及时进行项目申报。项目涉及多个村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将拟建项目在所涉及的多个村进行公示。项目实施主体要对项目公示情况进行拍照存档。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申请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主体书面申请报告(应载明项目建设目的、名称、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估等内容)。(二)按行业规范要求,需要前置审批或需核准项目前期工作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文件。(三)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具备村两委的决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项目申报的决议、公示材料和拟建项目原貌图片。(四)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具备项目管理组织情况材料和章程。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结合各村实际情况,于每年年底前向县移民办报送下年度移民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县移民办于每年2月底前参照上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从项目库中抽取项目编制当年专项资金项目拟建计划;省下达专项资金后60日内编制项目实施计划,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计划,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并抄送市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涉及项目建设地点、类型、内容等调整的,属于项目变更,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如仅涉及方案优化的,不属于项目变更,可用联系单的形式予以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的预算:(一)基础设施类项目和生产开发类中的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预算价1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预算,工程预算以县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审核为准;工程预算价10万元以下的,可不编制预算。(二)生产开发类中的非基础设施项目和移民实用技术培训类项目,可由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基础设施类项目和生产开发类中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发包方式:(一)工程预算价5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或由村两委自行确定施工方,并组织签订施工合同。(二)工程预算价50万元以上的(含)的项目,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方,并组织签订施工合同。(三)村民民主化建设的项目,可采用民主化方式建设,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四)本条中招投标限额的调整参照县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必须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由项目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项目工程监理。监理单位须按照行业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编报监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当年内必须实施;2年内未实施的,县移民办可以撤销该项目计划。被撤销项目的村,两个年度内不再安排新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完成后,在项目实施主体、施工方双方完成自验或初验合格,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按照行业规程规范规定,完成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项目实施主体向县移民办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县移民办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对移民资金配套扶持的项目,县移民办可只验收与移民资金相关的内容。验收合格,项目验收组出具项目验收单。

第二十二条 县移民办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建立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基础设施类项目和生产开发类中的基础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主体应组织竣工价款结算:工程项目结算资金200万元以下的,施工方编制项目结算书,委托入围县审计局委托审计中介机构预选库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报审计局备案;工程项目结算资金2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单位编制项目结算书报县审计局审核。

第二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将项目档案报县移民办。项目档案应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项目审查核准文件、招投标文件(确定项目承建方相关材料)、合同文本(实施方案)、工程预决算报告(审价报告)、验收资料及有关图片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县移民办于当年的6月和12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情况书面报送县政府和市移民管理机构。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自觉接受县移民办、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县移民办自觉接受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田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暂行)》(青政办发〔2008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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