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努力提高规划科学化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修改工作,明确规划刚性要求,提高控规修改效率,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规划管理的严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办法】永川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努力提高规划科学化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修改工作,明确规划刚性要求,提高控规修改效率,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规划管理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规划主管部门要努力提高控规编制与修改的科学性,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的要求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主动优化完善控规。
第三条 控规修改要有利于我区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健全综合交通体系、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品质、注重城市设计、传承城市文脉、突出美丽山水城市特色。
第四条 控规修改中,应对绿地与广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工业、物流仓储、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等用地的调减进行严格限制;已实施的公园绿地不得调整为商住开发建设用地;对居住及商业商务用地的调增严格限制并严格控制其调增计容建筑面积总规模。
第二章 控规修改类型
第五条 修改经批准的控规中确定的土地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公园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强制性内容,以及纳入招拍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应按控规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第六条 已通过招拍挂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得对控规及招拍挂条件函确定的土地用途、建设用地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等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因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实施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修改控规,以及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致使控规无法实施确需修改,应当经区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土地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是否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意见,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再依法进行控规修改。
第七条 控规修改内容不涉及经批准的控规中确定的土地用途、增加计容建筑面积、减少公园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等强制性内容,不涉及招拍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按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第八条 涉及强制性内容但不涉及重大利害关系,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一)符合规划要求、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园绿地或优化其空间布局的;
(二)经论证,在一定范围内优化居住用地、商业商务设施用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布局,不改变各类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的;
(三)经论证,在一定范围内合理调整商住混合用地或住商混合用地的商住比例,但不改变主导用地性质,且不增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四)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商住比例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地块指标进行统筹平衡的(含平衡后单个地块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五)按划拨方式供应行政办公、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停车场等用地时,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并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修改控规的;
(六)经专项论证或已批准的专业规划或经区政府批准,实施修改城市道路、轨道、管线等市政工程项目,确需对控规进行修改的(包含因市政工程项目修改导致公园绿地面积变化的);
(七)经论证,在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不影响安全、交通通行、地下管线铺设及满足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在空中和地下增加过街建(构)筑物的;
(八)根据土地权属修正用地边界的及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用途用地的边界进行修正的;
(九)经区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属规划编制失误的。
第三章 控规修改程序
第九条 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
(一)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申请控规修改的,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控规修改的理由、诉求,也可提交控规修改初步方案。
(二)区政府批转区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的,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控规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为不必要修改的,区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区政府,并终止该控规修改。论证结论为有必要修改的,由区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控规修改方案,经审查、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区政府确定需要对控规进行修改的,由区规划主管部门直接组织修改方案,经审查、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
(一)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可向区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控规修改,并提交控规修改涉及范围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也可由区规划主管部门主动提出进行控规修改。
(二)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由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审查、征求意见和批准。
第十一条 修改控规强制性内容的,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将控规修改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修改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控规修改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控规修改成果。
第四章 控规修改论证
第十二条 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开展控规修改论证。控规修改论证中应当加强专家咨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应当遵循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原则,同步加强城市空间形态研究,落实城市设计要求;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线的研究,涉及地下市政管线调整的,一并纳入控规修改内容;应当加强交通影响评价论证,并将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论证的相关要求一并纳入控规进行控制。
第十三条 修改控规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
(一)因土地用途调整或计容建筑面积增加,居住、商业、商务用地及其混合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增量超过5万平方米或容积率增幅超过50%的。
(二)单个建设用地地块容积率≥4的。
(三)停车场、公交站场以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上新增上盖物业开发的。
(四)新增大型场馆和交通换乘枢纽的。
(五)交通敏感区域或区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第五章 查处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规划、设计中弄虚作假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单位,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停止受理其承接的规划编制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报建,并纳入诚信管理。
第十五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有关工作,并接受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均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单位,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控规修改的技术审查工作,建立已批准控规的动态维护机制,在申请控规修改前应认真研究,严格把关。区政府有关部门应配合区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控规修改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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