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办法】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完整)

时间:2023-06-07 14:20:08 来源:网友投稿

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完整),供大家参考。

【安监办法】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完整)



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将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不少于对企业罚金50%的重奖,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奖励不少于处罚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区煤管局会同区其他受理举报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评定,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由区财政列支。

第四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或以上证照不在有效期内擅自进行生产;

(二)煤矿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边基建、边生产,在技改区域内边技改、边生产;

(三)煤矿非法生产,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

(四)煤矿超层越界开采;

(五)隐瞒煤矿伤亡事故;

(六)煤矿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国家安监总局令85号所列举的15个方面内容之一)

(七)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举报应是区煤管局以及镇街安监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它机构未发现或没有依法查处的事项。

第五条  区煤管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不含市属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区监察局负责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书信地址:永川区子庄路1号(区煤管局)

       永川区人民大道191号(区监察局)

举报电话号码:023-49828773(区煤管局)

         023-49814991(区监察局)

传真:023-49824795(区煤管局)

    023-49814991(区监察局)

举报人要提供真实姓名、通信联络方式。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应翔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核查处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煤管局等部门在核查受理的举报事项之前,应当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相关单位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二)举报事项,受理部门无权核查处理的,应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三)对举报人提出的举报事项,受理部门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处理。举报自受理之日起,应在30日内核查办结,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举报案件核查处理完毕后,受理部门和负责核查的部门应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对举报人无法通知的或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九条  受理和核查举报,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举报。对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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