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意见】松阳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松阳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
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要求,结合松阳实际情况,决定从2015年度起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提标准、稳基数、重激励、明导向”的原则和县委、县政府“产业强县”的战略,建立以“亩产税收”为主要导向的评价机制,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大小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亩产税收”贡献大、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提高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加快田园松阳建设。
二、工作内容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
从2015年1月1日起,除象溪镇、玉岩镇、大东坝镇、新兴镇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保留每平方米每年2元外,其它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平方米每年2元、4元提高为每平方米每年4元、6元。具体规定详见《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松政发〔2015〕号)。
(二)实施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对象
松阳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且占用土地面积1.5亩(含)以上的纳税人。当年注销企业、特殊行业企业和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暂不列入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的对象。
(三)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结合松阳实际,将纳税人暂分为制造业、其他行业二大行业确定“亩产税收”减免标准值,行业标准值原则上以“亩产税收”行业平均值为基础确定。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大小进行分类,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1.分类。按照纳税人实际入库的“亩产税收”贡献为指标进行分类,具体划分为激励类、提升类和一般类三大类。激励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较大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纳税人,其“亩产税收”达到行业标准值250%以上的;提升类是指目前亩产税收贡献处于中等水平的纳税人,达到行业标准值,但未超过行业标准值250%的;一般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较小和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纳税人,达不到行业标准值的。
2.分档。分档是指根据以上分类,相应实行分档的减免政策。对激励类企业增加的税收负担,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使税收负担比原税负有所下降;对提升类企业通过减免避免税负上升过快,使其实际税负水平比税额标准调整前有所上浮或不增加,促进其进一步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对一般类企业不给予减免,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推进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增加单位土地投入,盘活现有的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3.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方案。根据以上分类分档实行差别化减免税政策。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大小设置三类五级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方案,即:“亩产税收”达到行业标准值400%以上的,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一级);“亩产税收”达到行业标准值250%,但未超过400%的,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70%(二级);“亩产税收”达到行业标准值150%,但未超过250%的,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50%(三级);“亩产税收”达到行业标准值,但未超过150%的,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30%(四级);“亩产税收”达不到行业标准值,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五级)。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税政策的行业标准值、行业类别划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地税局制定实施细则并适时向社会公布。2015年度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方案详见附件。
(四)“亩产税收”计算办法
“亩产税收”指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位土地面积所产生的税收收入。
1.亩产税收计算公式。亩产税收(万元/亩)=(纳税人实缴税收收入+承租方实缴税收收入)÷纳税人占地总面积(含自用、出租)。
2.税收收入具体包括纳税人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入库的正常申报、纳税评估补缴、实施税务稽查时企业自查入库的增值税(含免抵发生额)、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税等。但不包括纳税人房产(土地)受让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不动产及股权转让所产生的一次性税收收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稽查查补税款和罚款、以及非税收入。税收收入包括审批类实际减免退库的税额,不包括备案类未实际入库的减免税额。
3.用地亩数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企业自用、出租的土地。纳税人土地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原则上以国土、地税和纳税人三方共同确认的面积为准。纳税人年度中间增减土地面积的,按月加权平均数计算确认。
(五)相关规定
1.存在下列情形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资格。
(1)存在重大税收(费)违法情况的;
(2)主要污染物排放违反法律法规,引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3)产能落后、能耗特别巨大,受到各级政府部门责令限期转产或关停的;
(4)存在重大违法用地情况的;
(5)发生其他特殊恶性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
2.金融、房地产、烟草、电力、石化、保险、通讯业等特殊行业不享受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税政策。
3.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当年“亩均生产性设备投入(不含税)”达10万以上企业、以及具有地方特色有很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可在同类同档享受减免的基础上加成减免50%,但累计最高幅度不超过100%。
4.对确属鼓励发展的新办企业,在其筹建期内给予100%的减免优惠,为促进公平,对土地面积50亩以下或投资一亿元以下的企业,其优惠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50亩以上且投资一亿元以上的企业,其优惠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5.土地出租税收归集。纳税人将本企业土地出租,并且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该纳税人缴纳的,该出租地块上产生的税收收入合并计入出租企业“亩产税收”。承租方企业存在“一票否决”情形的,承租方税收收入不计入出租方“亩产税收”。
6.对经营涉及两个以上行业的纳税人,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营业收入比例孰高的原则确定。
7.对符合本规定减免条件,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行选择享受一项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8.对“亩产税收”贡献较小和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一般类企业,主管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纳税辅导和监管,发现企业申报不实、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形的,严格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县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县长担任组长,分管财政(地税)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西屏街道、水南街道、望松街道、古市镇、象溪镇、玉岩镇、大东坝镇、新兴镇、集聚区管委会、发改、经济商务、财政、地税、国税、国土、环保、安监、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由县地税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方案调研、基础数据清查、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政策宣传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部门职责:
1.县国土局负责提供企业占地数据清册、企业存在的违法用地单位清册。配合地税部门审核确认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用地面积。
2.县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缴纳的实际入库的分税种税收收入、当年“亩均生产性设备投入(不含税)”达10万以上企业清册,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
3.县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缴纳入库的分税种税收收入清册、企业重大税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县地税局负责减免税政策的实施。
4.县发改局负责提供符合国家鼓励发展产业导向的证明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清册。
5.县经济商务局负责提供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清册、企业技改项目备案清册;负责提供产能落后能耗特别巨大限令转产或关停的企业清册。
6.县环保局负责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违反法律法规,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或引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清册。
7.人力社保、安监、集聚区管委会负责提供发生恶性事件,在社会上引起起强烈反响的企业清册。
8.集聚区管委会、各街道建制镇配合地税部门对所辖企业占地数据的审核确认工作。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各乡镇街道、集聚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各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四、其它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