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南川区人民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人民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9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债务是指各级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由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债务的范围: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市政府发行债券形成的债务,以及按规定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其他债务。
第四条 政府债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明确责任,归口负责。区政府是本级政府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区财政局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债务。
2.限额举借,预算管理。政府债务实行年度限额控制,债务收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规范债务举借,加强使用监管,明确偿还来源,确保债务到期偿还。
3.风险预警,重点约谈。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实行高风险单位约谈制度。
4.动态监管,考核问责。完善政府债务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债务公开机制,将政府债务管理工作作为区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工作实绩考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加强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建立财政、审计、发展改革、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本级政府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政府债务限额控制、预算管理、资金监管、风险预警、统计分析、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PPP项目融资方案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涉及到新增政府债务的PPP项目,由区政府审核后,区发改委专报市发改委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区发改委加强PPP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的审核。
第八条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金融机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的融资行为,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发现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应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上一级金融监管部门。
第九条 区审计局负责实施政府债务的审计监督,依法对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以及化解等情况进行审计,揭示和反应政府债务管理中的问题和风险隐患。
第三章 限额管理
第十条 政府债务实行年度限额管理。区财政局应在市政府批准的债务年度限额内,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区限额,由区政府审定后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执行。年末债务余额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第四章 债务举借
第十一条 政府债务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当年政府债券发行规模应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以内,根据当年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到期债务数额以及国库库款、提前还本等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区政府需发行债券举借债务的,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政府代为发行。并由市财政局与区政府签订转贷协议,将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转贷拨付给我区使用。
第十四条 募集的债券资金要及时安排使用,加快执行进度,减少资金沉淀。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政府公益性项目,要大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特许经营权等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PPP模式)筹集项目资金,为政府债务举借腾出空间。同时,要加强管理,确保每年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全部PPP项目支出,不得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防范隐性债务。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自行承担。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债务资金应用于公益性项目支出或偿还以前举借的政府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要加强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随意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 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区财政局应根据存量债务到期情况及项目实施进度,编制政府债务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审核后支付。
第十九条 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绩效管理,促进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融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债务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按规定向财政等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章 偿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举债、谁使用、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建立政府存量债务主体偿还长效机制。各债务主体单位年初要制定年度偿债方案报区财政局备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编制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年度计划,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当期偿还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专项债务应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第二十三条 各债务主体单位要创新政府债务化解方式,剥离有市场、有效益资产对应的债务,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债务化解。
第二十四条 规范政府债务化解和剥离,对除使用包括政府债券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直接偿还债务外,采取PPP等模式剥离化解政府债务的,应依法完善相关手续,报经区审计局认定。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健全政府债务统计分析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各债务主体单位对本单位政府债务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区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性债务动态监管,测算年度政府性债务预警风险点,向区政府报告政府性债务风险程度,根据风险程度提出举债规模,接近或超过风险点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预警。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违法违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考核问责机制,将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纳入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工作实绩考核。对债务管控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实行行政问责。
第二十九条 加强政府债务审计监督,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债务公开机制,除公开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本区债务限额外,还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余额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举借政府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市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18日出台的《重庆市南川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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