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各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滨湖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投集团、文投公司: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持续增长的多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包河区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
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滨湖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投集团、文投公司: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持续增长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四个全面”战略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立足包河区情,以托住底线、保障基本、促进发展为原则,注重统筹城乡,完善市场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新增养老机构床位2000张;全区养老机构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5张以上;50%的农村敬老院改造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30%的床位实现社会化养老服务;符合标准的街镇(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乡社区;深入实施“健康包河”建设,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实现健康事业、健康产业“双丰收”,形成品质养老的包河品牌,努力为打造“安徽新中心、品质首善区”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发展重点内容。坚持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统筹城乡养老资源,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物业、保险、教育、保健、旅游、科技等融合发展,重点扶持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产业。加强养老服务需求调查、养老项目设计、养老服务评估。
(二)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规划建设与社区治理服务一体化,科学规划建设“两级中心”,注重将社区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片区规划等相衔接,根据片区规划人口规模、“两级中心”服务半径以及群众需求,科学规划社区中心和睦邻中心的选址、规模、配比等,原则上每个社区中心占地面积85亩左右(含10亩预留空间),睦邻中心占地面积30亩左右,其中每个社区中心须配备建设规模1500-2000㎡的养老服务中心和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另须配备社区食堂800-1000㎡;每个睦邻中心须配备建设规模300-500㎡的托老所和残疾人日间照料站,另须配居民食堂、早点店等便民服务设施。在滨湖新区、十五里河片区、淝河片区等新开发区域先行推进“两级中心”建设,通过3-5年,建成社区中心5个、睦邻中心10个;其他街镇要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建设社区“两级中心”或参照“两级中心”配置标准,统筹考虑现有社区公共设施配套,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区域养老服务设施,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或收回出租房产等各种途径,三年内在街镇层面至少要设立一个单体建筑面积600-1500㎡的街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层面按照服务半径500米左右的区域设立一个单体建筑面积300-600㎡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其中:标准化示范社区或老年人口超过社区居住人口18%的社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0㎡。农村社区按照每百户老年人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养老服务设施,建立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平台。老年人口超过社区居住人口18%或独居老年人超过50人的社区,应建立社区食堂。街镇(大社区)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及社区食堂须采用“公建民营”的运作方式,由街镇(大社区)和社区提供必要场地、装修装饰、设施设备,委托专业养老服务企业或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具体负责运营管理。
(三)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水平。健全和落实老年优待政策,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强化政府在特困群体养老服务中的托底保障功能,推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制度统筹衔接,不断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城镇三无、农村五保、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失智及70岁以上计生特扶老年人提供养护服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安全责任制,重点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建成一所500张床位的公办示范性护理型老年公寓,加快推进包河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
(四)大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整合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广泛建立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社会力量为主体、项目运作为载体、社区设施为依托、科技应用为支撑、志愿服务为补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高龄、失能老年人超过50人以上的社区,应提供日间照料服务。100%的城乡社区应建有老年人活动中心。积极培育和引进居家养老专业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以“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乐”为主要内容的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房地产、物业、家政等社会力量开展融机构养老、社区服务、居家养老为一体的社区嵌入式合作养老服务。
(五)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完善提升区级(街镇、大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园功能,加快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培育孵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和提供养老服务。大力推进滨湖康园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改革,建立“公建民营”示范性养老基地。推动公办养老机构实现管办分离,通过公建民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合作共建等PPP模式,激发公办养老机构的发展活力和内在动力。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闲置厂房、商业设施及其它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开展养老服务。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政策;对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与境内资本相同的扶持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服务机构。重点支持社会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六)推进医养融合服务。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融合发展,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期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基本建立医养融合体制机制和医养融合服务网络。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超过70%。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形成“社区首诊、分诊有序、支付补偿”的就医格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大圩、淝河等农村敬老院应设置医疗服务专护区,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失能失智的老年人和老年残疾人集中养护需求。倡导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试点推进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衔接的医养融合发展示范机构建设。探索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七)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引导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产品用品、老年残疾人辅具用具、老年文体娱乐、老年金融和保险服务等重点养老产业发展。探索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业务,支持居民和养老机构投保。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督,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
(八)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档案,强化养老组织失信惩戒机制。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评估制度。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组织,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深入开展敬老爱老活动,营造尊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九)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合肥市智慧社区信息化平台,初步形成智能化养老服务网络。积极发展老年电子商务,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智慧养老服务。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合肥市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社区养老设施用地、其他养老设施用地政策。积极对接市直相关部门,协调保障“两级中心”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建设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的,按照“谁拆迁、谁负责”原则,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二)加强经费保障。区财政设立养老事业发展资金专户。借鉴滨湖社区开发建设经验,探索实行“两个90模式”,对片区规划范围内住宅类项目按照每平方米收取两个90元(即中小学建设费用90元,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和幼儿园建设费用90元),作为社区“两级中心”建设经费,其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统筹解决。对符合条件的新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养老机构(社会办、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入住本市户籍老年人的,按自理或失能失智程度给予相应运营补贴。建立社会办养老机构贷款贴息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社区(行政村)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制度,社会办养老机构从运营补贴中支出购买。完善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完善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继续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包河区产业扶持政策。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凡经民政部门许可的非营利性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其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规费按有关政策减免。经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电话费、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
(四)完善价格监管政策。对政府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区发改和民政等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养老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依托相关高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人才实训基地,提升养老服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养老服务护理员队伍建设和老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把养老服务护理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医疗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区民政局、发改局、科技局、住建局、教体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文广局、商务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残联、地税分局、国税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公安分局为成员单位的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部署安排、领导调度和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和权限,积极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街镇、大社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制定本区域养老服务业发展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推进计划,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调度,分管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并确定专人负责,层层夯实责任,逐级抓好落实,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机制。
(三)加强督促检查。区政府将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工作调度和绩效考核力度,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对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开展专项督查督办,对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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