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长丰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提高本县处置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方案】长丰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长丰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长丰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提高本县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合肥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长丰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长丰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等。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统一指挥、全员参与、分级负责;
3.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
4.响应及时、快速反应、规范有序、运作高效。
(四)事故分级。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特种设备事故;
(2)600兆瓦以上发电机组配套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
2.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
(2)600兆瓦以上发电机组配套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或者同一地区频繁出现同类事故的多发性倾向;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五)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工作:
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事故;
2.一般事故乡镇、开发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期应对处置;
3.超出本县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本县行政区域的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先期处置并及时报上级进行应急处置;
4.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但社会影响较大,县应急委决定启动本预案的特种设备事故。
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特种设备事故,由乡镇(区)启动应急预案应对处置,县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指导。
二、组织体系
本县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相关工作组。
(一)县应急指挥部。
1.县应急指挥部组成。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应急办和县市场监管局、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应急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安监局、县外宣办、县经信委、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委、县环保局、县民宗局、县重点局、县旅游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消防大队、武警长丰县中队组成。
必要时,可及时吸收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县应急指挥部成员。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2.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协助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决定启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必要时,协调驻地武警部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区)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并指导、督促工作落实;
(2)收集、分析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按规定上报事故发生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 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家和有关部门会商事故引发原因、发展趋势,对事故损失及影响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方案的建议;
(4)牵头组织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
(5)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管理事务,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请示县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调度各方力量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应急资源,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向上级报告事故和处置进展情况,传达上级指示和批示。
(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收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组织指导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制定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器材和物资。协助、参与上级对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县安监局:参与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参与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县外宣办: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联系、接待新闻媒体。
(5)县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协调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6)县住建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城镇道路、路灯、供水、燃气等公用市政设施的抢险抢修,检测受影响建筑物安全状况。
(7)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危险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保护现场和财产安全。实施必要的重点目标保卫、警戒隔离、治安管理、交通管制等措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事发地乡镇、开发区组织协调转移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
(9)县财政局:负责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相关演练经费。
(10)县人社局:支持配合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指导对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抢修损坏道路、桥梁等设施,确保道路畅通。
(12)县水务局:负责受损国有水利设施抢修等工作。
(13)县商务局: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成品油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14)县卫计委:负责组织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开展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调集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15)县环保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事故中环境污染、核与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环境应急监测,水资源检测,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污染问题的措施。
(16)县民宗局:负责协调、处理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的有关工作。
(17)县旅游局:负责组织事故涉及的直属单位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援;提供大型游乐设施抢险技术方案。
(18)县重点局:负责组织事故涉及的直属单位和管理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19)县气象局:负责事故所在地气象服务工作,及时提供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雨量等气象数据。
(20)县人武部、武警长丰县中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力量,参加应对重特大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21)武警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及相关抢险救援工作。
(二)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县安监局、事发地乡镇(区)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制定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三)应急专家组。应急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包括上级组织委派和请求支援)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对事故处置方案、措施提出建议并进行技术指导;参与事故调查和应急工作评估。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县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进行风险分级。县市场监管部门对下列特种设备实行重点监测: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设备;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
3.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设备。
(二)预警。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预警信息发布按照《中共长丰县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长办〔2011〕13号)执行。
1.预警范围。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各乡镇、开发区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派出机构应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相关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2.预防措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属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派出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
(三)预警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有效的防御和处置措施。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要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信息报告工作按照《中共长丰县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长办〔2011〕13号)执行。
(二)先期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及时控制险情、抢救人员;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
5.实施灭火消毒,控制危险源,处置隐患;
6.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或消除严重社会危害的较大以上级别特种设备事故,报县应急委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相关县级应急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对受伤受害人员实施救护。包括受伤受害人员救治、受困人员营救、受灾受害人员转移安置、涉险人员疏散和撤离及其他救护措施;
2.对事态实施有效控制。包括现场危险因素控制和消除、重大危险源防控和转移、重要防护目标保护等。必要时,实施现场管理或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3.对受损的公共设施紧急修复。包括受损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修复;
4.对事件现场进行清除清理。包括受损物资、设备和商品的清理,泄漏危化品和油污的清除清理,临时设施的拆除,现场废弃物和垃圾的清理等;
5.启用县政府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开展社会动员,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县应急委可以向社会单位和个人紧急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突击生产、调配,保证供给;
7.依法从严惩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企业经营和社会治安秩序;
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四)现场指挥。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在应急结束前离开现场的,应指定代理人行使指挥长职责,保持现场处置工作的连续性。
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决策重大事项;
2.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应急办报送信息;
3.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调度应急队伍,调集应急装备和物资;
5.当事态扩大,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报请县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6.根据法律、法规,开展其他必要的处置工作。
(五)应急联动。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外联络、综合文字、信息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保证指挥部工作运转,联系、接待新闻媒体,发布事件信息,处理涉外事务,开展社会动员;
2.抢险救援组:由县武警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3.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防疫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4.治安管理组:由县公安局负责,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重点防护目标,保全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
5.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委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保证事故处置工作需要;
6.疏散安置组:由县民政局和事发地乡镇(区)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
7.现场专家组:由县生产安全专家组成,负责事故的危害程度和事故危险涉及范围评估,负责对事故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有关技术问题。
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六)扩大应急。当险情扩大后,超出本县辖区范围或达到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事故时,立即提请县应急委决定提高响应级别,扩大动员范围,提升现场指挥部规格。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指挥应急处置。
(七)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事故危害已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决定。
(八)信息发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由县政府新闻办组织,按照《长丰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五、后期处置
(一)事后处置。一般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乡镇(区)负责组织,县有关部门给予支持指导。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伤亡人员抚恤、征用补偿、救助资金和物资安排、有关保险理赔、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二)调查评估。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改进防范与处置措施、修订预案的建议,形成评估报告并及时报送县应急委和市主管部门。
(三)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区)具体负责。县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受害地区实际,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保障。县市场监管局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相关行业的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形成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队伍体系。各乡镇、开发区应根据本区域特点建立必要的应急队伍及应急基地。
(二)资金保障。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预算,分级负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三)物资装备保障。乡镇(区)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当事故发生地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七、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预案管理
本预案按照《长丰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长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长丰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修订、审批、发布、演练和宣传教育。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于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九、附则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界定。
1.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2)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4)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经县政府指定,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参照本预案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2.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三)量级表述。本预案有关数量和级别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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