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促进产业发展政策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长丰县促进产业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推动和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规划】长丰县促进产业发展政策,供大家参考。
长丰县促进产业发展政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丰县促进产业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推动和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构建现代经济体系,全面提升县域经济核心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县产业特点和区域发展战略,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扶持范围及资金安排
(一)在我县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各类组织和个人,均属扶持范围。
(二)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5000万元,由政府指定的县属国有企业受托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主要投向我县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
(三)设立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扶持政策
(一)工业扶持政策。
1.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承担比例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5〕36号)执行。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奖补。支持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新引进单个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奖补资金除市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县级承担。
3.培育高成长性企业。对经认定优选的高成长工业企业,采取合同约定发展目标的办法,给予发展资金支持。对约定到2015年发展目标(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完成当年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资金支持,并对超额完成当年年度考核目标20%以上的,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对县级收入贡献部分。补助资金承担比例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5〕36号)执行。
4.企业技术改造奖补。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且符合市、县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其中,对智能语音、公共安全、智能制造、平板显示、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节能环保、光伏与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2%给予补助;对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智能工厂”项目、经认定的“数字化车间”项目,按设备投资的12%(包括软件)给予补助,项目建设期原则不超过一年。
5.企业标准示范评定奖励。对新确定为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为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省级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为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单户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新确定为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为安徽省质量奖企业、县长质量奖(每年不超过2户)企业的,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不重复享受)。对获得市级五星级、四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市级“专新特精”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为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为市级“数字家庭体验中心”(或“信息产品体验促销商店”)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选择推荐15户中小企业与百度合作实施“翔计划”,对完成任务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6.企业发展奖励。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开展以优质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意见》(长办〔2015〕43号)要求,实行工业企业分类管理、分类服务,推动全县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发展。对当年实现产值首次超3亿元、5亿元、8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值为准。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7.企业租用标准化厂房一年以上(不得转租),给予年租金15%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购买标准化厂房的(5年内不得出租或改变用途),在当年对县级收入贡献限额内给予购房价格2.5%的一次性补助。
8.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对由政府推介的小型工业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凡企业上缴各项税收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的财政贴息。贴息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9.对列入县“1211”重大项目调度的停产、倒闭企业,依法破产或拍卖进行资产重组后,新重组企业在年度内正式投产经营,并实现税收的,给予所在地乡镇(区)3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10.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发展。对新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专业乙级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甲级资质监理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县的,分别给予4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县外具有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县的,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企业承建的项目获得省优质工程“黄山杯”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承接工程项目连续两年获得两项“琥珀杯”或“庐州杯”的,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
(二)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12.设立高科技企业创新贷风险池资金。县财政安排资金400万元,担保公司按照1:1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银行对企业科技创新贷款,实行基准利率,同时政府按照基准利率3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担保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担保费的,政府给予担保公司1%补贴。
13.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企业产品当年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和省级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14.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入孵企业第一年、第二年分别给予每月每平方米8元、5元的房租补贴,补贴资金县与乡镇(区)按5:5承担。
15.对企业获得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5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各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3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3万元、2万元、1万元。
16.对产品新获得国家、省、市名牌或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1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和“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各奖励10万元;当年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3万元、2万元、1万元。新通过ISO9001等行业先进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个单项奖励企业0.5万元,新获得上述“三合一”标准认证的企业,加奖1万元。对确认为“4A级、3A级、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计量体系确认和计量保证能力评价(C标志)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
17.对企事业单位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分别给予专利研发管理团队每件5000元、1000元、800元资助;对全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各奖励2万元;对个人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分别给予每件3000元、500元、400元资助。
18.支持“众创空间”建设。支持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引导建立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对通过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于10万元、5万元资助。
19.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我县创办企业的,当年注册(现金占注册资金50%以上)且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的,给予企业到位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鼓励高校毕业生来县创业创新,对创新类产品开发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三)现代农业扶持政策。
20.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安排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500万元,重点支持蔬菜基地、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建设,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应用“互联网+”技术发展现代农业。对土地规模化流转实施奖补。具体细则由县农委负责制定。
21.支持养殖业发展。安排养殖业发展资金600万元,重点支持标准化猪舍、规模养猪场(小区)沼气、无害化处理设施和仔猪交易市场建设。对新建特种水产养殖基地、新认定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农业部、省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细则由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制定。
22.支持特色草莓产业发展。安排草莓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提升专项资金500万元,重点用于草莓生产经营主体评选奖励、草莓优质种苗选育和试验示范补助、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经费补助。政策兑现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长丰县草莓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办〔2014〕17号)规定执行。
23.实施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安排专项资金对成片造林、新建成片经果林达到标准以上的给予补助。对被省绿化委员会授予“省级森林村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细则由县林业局负责制定。
(四)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
24.对首发上市的中小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进入辅导期预拨50%);在“新三板”系统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与市不重复奖励)。对成功发债融资的中小企业,按发行额度的1.5%,给予最多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25.壮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实力,按照不低于省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安排配套资金,用于充实国有资本金。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26.鼓励进出口和利用外资。对当年进出口总额实现平稳增长的企业,按其进出口总额每美元给予0.02元一次性奖励。对注册贸易公司类外资企业,按其当年注册资本总额每美元给予0.01元一次性奖励;外资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按其当年实际资金投入总额每美元给予0.03元一次性奖励。
27.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给予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30%的补贴。
28.年在线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的零售或批发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年服务收入超10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其宽带使用费、网络通信费、服务器托管费等,按实际支出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县自主创新、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企业对顾客(B2C)平台,年在线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农村建立综合服务站,对每个综合服务站给予设备或资金支持。
29.支持商贸流通、服务外包和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培育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网工程”建设,加快集贸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推进肉类可追溯体系建设。支持大型物流市场建设,对达到3A、4A、5A级物流企业以及设立亿元以上大型电子商务分拨中心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建立完整先进的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对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财务费用一定比例的贴息。具体细则县商务局负责制定。
30.设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县财政安排500万元设立补偿基金,将政府确定的重点帮扶企业全部纳入“政银担”体系,帮扶企业担保贷款发生代偿,由担保机构、试点银行和县财政按7:2:1承担补偿责任。
31.设立中小企业贷款助保基金。县财政在1000万元内出资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铺底金,企业缴纳贷款合同金2%-3%的助保金,设立中小企业助保贷款资金池。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助保金放大10倍贷款,利率不突破基准利率上浮20%。
32.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奖励。县内外金融机构对重大产业项目及城镇、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中小企业新增信贷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贷款的0.5‰给予奖励。
(五)文化产业扶持政策。
33.在我县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
34.获得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5.文化产业大项目奖补。对新引进的文化产业项目,当年实现投资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按照年度项目实际贷款额和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分别给予1年、2年、3年财政资金贴息,并按照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5%、10%、15%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建成项目运营后三年内,年实现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36.促进旅游业发展。安排专项资金120万元,支持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市、特色旅游商业街(美食街、文化演艺街)、美好乡村旅游示范点、研学旅行基地、省级优秀旅游乡镇创建。对新晋升为国家级旅游风景区、新注册设立旅行社、新评定为省、市星级农家乐、绿色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细则由县旅游局负责制定。
三、附则
1.本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1年。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以及申报程序另行制定。上述政策条款与《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5〕36号)不重复享受。
2.有关政策条款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监察局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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