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区企业发展,有效预防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经区政府同意,设立“南川区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周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南川区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企业转贷应急周转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区企业发展,有效预防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经区政府同意,设立“南川区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区内各大、中、小、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是指由区政府决定成立的,为生产经营正常、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实现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周转资金。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仅限用于支持实体企业在区内银行贷款的续贷或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成立南川区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协调工作联席会议,由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国资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川支行、银监办、宏耀担保公司、区城投公司、区惠农公司、区园业公司、各合作银行等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区国资金融办。联席会议主要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作银行选择、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 由区城投公司、区惠农公司、区园业公司各出资1000万元设立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今后根据发展需求逐步扩大或减少资金规模。
第六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由区宏耀担保公司代管,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的企业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区内依法设立,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本期贷款续贷、转贷条件和后续还本付息能力,信用记录良好,且经合作银行同意续贷或转贷后,方可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第八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只与承认本资金管理办法,且与区宏耀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使用业务。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九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遵循“服务企业、微利经营、规范运作、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十条 区宏耀担保公司应与合作银行就企业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合作银行和区宏耀担保公司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区宏耀担保公司设立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符合第七条条件的企业续贷或转贷且出具书面意见后,才能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单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应自筹不低于应还款总额10%的还款准备金。同等条件下,自筹还款资金比例高的企业优先使用转贷资金。
第十三条 为充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3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采用差别化方式收取企业资金使用费,在3个工作日内使用的,按实际使用时间和每天0.2‰标准收取资金使用费;超过3工作日的,超过时间按实际超出时间和每天0.4‰标准收取资金使用费。若5个工作日仍不能完成续贷或转贷的相关手续,合作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无条件退回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账户,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以上收费不满1个工作日的按1个工作日标准收取费用。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在向合作银行申请续贷或转贷的同时,可向区宏耀担保公司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在填写并打印《南川区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章后连同续贷或转贷申请材料一并向承贷银行提出续贷或转贷申请。
第十五条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或转贷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认可以续贷或转贷并同意企业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须在《南川区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申请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核查。《南川区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申请表》经合作银行审核通过后,由区宏耀担保公司对申请表进行核查。核查确认后,由区宏耀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企业签订资金使用的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由区宏耀担保公司在企业贷款到期前,从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注明借款企业名称、资金用途等内容。会计上作应收款处理。
第十七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转贷资金后,应于当天归还企业贷款,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续贷或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提前签订委托书或授权书),合作银行负责将与前期使用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等额的资金及其产生的资金使用费一并足额划转至区宏耀担保公司的专用账户。区宏耀担保公司收到资金后会计上作冲销应收款处理。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区宏耀担保公司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宏耀担保公司应建立和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并对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同时,区宏耀担保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续贷或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区宏耀担保公司每季度向南川区企业转贷应急资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每年接受财政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接受区财政局和区国资金融办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费中区宏耀担保公司提取30%作为风险准备金,余下的70%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区城投公司、区惠农公司和区园业公司。
第八章 解散
第二十三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南川区企业转贷应急资金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暂停或停止使用,由区城投公司、区惠农公司和区园业公司按出资比例收回。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开始试行。由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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