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7 20:50:04 来源:网友投稿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74号部长令),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木实施细则所称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74号部长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木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等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 辽宁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资质类别与等级标准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类别分为专营、兼营。

第五条 专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名称符合专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相关规定;由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出资发起设立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主营业务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一)名称应符合下述规定:

1、合伙制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号+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事务所;

2、有限责任制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号+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事务所有限公司;

3.属地名不得有反映行政区域的字词。

(二)合伙人或股东应符合下述规定:

1、合伙制的应由2名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的人员合伙出资发起设立,其中合伙人中应至少有2名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

2、有限责任制的应由5名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的股东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共中股东中至少应有4名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

3、股东或合伙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其余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三)专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从业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应转至当地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

第六条 兼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及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一)兼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二)机构内应设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从业人员均应为专职在册人员;

(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列入其营业范围;

(四)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中至少有一名以上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从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应转至当地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八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负责人或兼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内设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10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共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3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一级造价员资格证书。技术负责人或兼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内设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 8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一级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有造价员资格证书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经各市建委()初审,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复审合格,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核后报省建设厅。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一条 省建设厅对拟审批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通过省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对已审批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通过省内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时间为每年的41日至430日。

第十三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各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报材料,实行一次性收卷制度。不接受补充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审批表;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

(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公司章程及出资人协议书(附公证)

(五)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七)从业人员人事档案转至人才服务机构的证明;

(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九)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乡份证复印件;

(十)其他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审批表一式三份(不装订),申报材料一份按以上所列顺序A4纸装订成册。

各市建委()对申报材料初审时,应认真核对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无效。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称是指与基本建设有关的工程或经济类技术职称,其它专业类别的技术职称,不能作为申报条件。

专业人员是指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及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中造价工程师已注册的,需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并调转人事档案关系,待申请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正式审批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造价工程师未注册的,也应征得原工作单位同意并调转人事档案关系,待资质正式审批后,到相关部门直接办理造价工程师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新开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只能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并有一年的暂定期。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取得乙级资质证书3年后,达到甲级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晋级。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分级颁发。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由建设部颁发;《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颁发。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持批准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批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或业务增项后,才能领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资质年检的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条件、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社会资信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审批表;

(二)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增加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人事档案证明材料;

(四)已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项目35项及合同和委托方评价;

(五)其它应报送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时间为每年均11日至331日。

资质年检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二十三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由省建设厅负责,各市建委()负责年检的初审工作。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应该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将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为:资质条件、执业规范、内部制度等。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将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立或合并,应当交回原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二)停业半年以上,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三) 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具有造价工程造价注册证书的从业人员、股东或合伙人、注册资金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四) 宣布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办理名称、地址变更时,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股东或合伙人、注册资金变更时,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董事会决议或单位批准文件、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时,应当提交本人的变更注册申请,原注册单位和拟注册单位书面意见、调转人事档案关系证明,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同意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遗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资质证书颁发部门申请补发。

第五章     业务承接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业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一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专业部门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接受监督和管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副本。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业务时;应当出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样式、内容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订,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照使用。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单位正式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后,应到当地市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未备案的,年检、升级时不得作为工作业绩。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对已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再审核。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时,应当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及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签名。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其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不正当竞争、任意压低工程造价咨询费。

第三十八条 委托单位应当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鼓励和支持委托单位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九条 注册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只能以该注册单位的名义执业。

注册在其他单位的造价工程师,不得以个人或单位的名义在社会上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74号部长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建设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74号部长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四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办理备案、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74号部长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74号部长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绘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与内地企业合资、合作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O0221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细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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