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办法】本溪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07 21:20:03 来源:网友投稿

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办法】本溪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物业办法】本溪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合同,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通过自助式物业管理、简单式物业管理等自主管理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培育物业市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物价、工商、财政、公安、消防、民政、综合执法、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自助式物业管理、做好社区自助式物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由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新建物业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划定;

(二)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是共用的,一般应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毗邻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规模较小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后,确需调整的,由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划分,但必须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入住面积达到50%和入住户数50%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同时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设计予以审查,确保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符合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和配套建筑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物业管理用房标牌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房屋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面积的3‰,最低不得少于8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不少于15平方米;

(二)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暖气、采光、通讯等基本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活用水纳入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表;

(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三)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表;

(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并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表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

(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七)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八)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卫生、交通、环卫、商业服务、物业服务和政务管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十)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区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应设置有效隔离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推荐访问:本溪市 物业 管理办法 【物业办法】本溪市物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