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横山公共服务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繁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皖政〔2016〕1号、芜政〔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意见】繁昌县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若干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繁昌县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
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横山公共服务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繁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皖政〔2016〕1号、芜政〔2016〕11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推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努力保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1.强化企业扶持服务。完善“一企一组一策”帮扶机制,健全县领导、载体单位、县直相关部门联系企业制度,定期开展企业帮扶的实施、反馈、调度、通报、督查工作,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实现帮扶工作常态化、问题收集信息化、服务流程规范化、调度督查制度化。深化“易企网”综合服务监管体系建设,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全面落实促进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帮扶企业排忧解难。〔县经信委、商务局、农委,各镇政府(包括横山公共服务中心,下同),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2.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涉企资金要尽快落实并拨付到企业。县级预算安排的对镇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支付,要分别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和60日内正式下达。县财政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要在30日内全部分解下达到县本级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建立存量资金和预算安排挂钩制度,对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各级财政停止对“僵尸企业”的财政补贴,妥善做好职工安置等工作。〔县财政局、人社局,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3.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推进降本增效行动,全面落实“营改增”和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人工、社会保险费、电力、物流等成本。完善和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度。2016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作上调,符合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对亩均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实行政策激励,对建设多层厂房且容积率达到规划指标要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100~300元/平方米的补助,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布局的项目租用或购买标准化厂房给予租金奖励或贴息补助。继续执行现行基本医疗保险降率政策。无社会保险欠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2016年度内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 6 个月;缓缴期间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补缴的费款免收利息、滞纳金;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比照执行国家、省关于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实行工商企业用水基本水价同价。支持大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县经信委、财政局、发改委、编办、国土局、人社局、供电公司、供水公司)
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设立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对因银行贷款到期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且合作银行同意续贷的小微企业提供临时性资金支持。全面开展包括“税融通”业务在内的各种银税合作活动。按照“量化指标、分类切块、额度总控、统一调度”原则,将同一考核期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款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调整,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个不低于”的考核力度,引导其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尤其是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政策。突出政银担合作、化解不良贷款、降低贷款综合财务成本、贷款规模、金融创新等重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考核并给予一定奖励。健全“三农”及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支持贷款保证保险、健康保险等,大力推动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积极争取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业务。〔县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人行、建投公司、金繁担保公司,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5.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创新国有担保机构担保方式,努力提高融资担保放大倍数,着力帮助企业解决有效抵押担保不足难题,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新渠道。深入推进“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县财政按规定落实风险补偿金。积极争取省、市对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注资。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担保费率由1.2%下降至1%,县财政予以贴费。对国有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按照代偿额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对依法合规经营、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信用等级3B以上、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放大倍数达到3倍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争取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按当年实际增加对小微企业担保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专项用于风险拨备,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县财政对小微企业缴纳的担保费率1.2%以上部分给予贴费,最高贴费不超过1.5个百分点、单户企业年贴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评级A-及以上、融资性担保机构评级3B及以上的,提高奖励标准,奖金用于风险拨备。〔县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人行、金繁担保公司,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6.推进金融体系建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县新设分支行、法人银行总行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并争取享受省财政奖励政策。对募集资本或注册资金10亿元以上且在繁投资不低于30%的股权投资企业,可按不超过5%跟进投资。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县财政按新设机构实收货币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并争取享受省财政奖励政策。对通过合并重组方式且注册资本3亿元及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注资方式扩大注册资本规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争取享受省财政奖励政策。〔县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人行,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7.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或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托管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推荐挂牌协议,已完成规范性改制,并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或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或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股权融资,并全部投资我县的企业,给予融资额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资金在企业完成改制或上市取得实质性进展时先期借与企业,如企业未能成功上市,须归还奖金本息;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奖励,按繁政秘〔2011〕90号文件执行。对成功发行债券和票据的中小企业,在争取享受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发行额度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其中首位产业及关联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继续享受保费补贴和财政贴息政策的,不重复享受。上市后备企业实行担保费率优惠,年化费率最高不超过1%。〔县发改委、财政局等,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8.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搭建本县重点项目建设与县内企业购销对接平台,促进县内优质产品销售。对企业提供样品并出席国家部委主办、省政府组团、市政府和县政府组织参加的全国性展会、国内知名专业展会,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省外、省内每个企业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补贴;对中小企业境外参展的,给予展位费2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对工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上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企业上年度实现的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为基准进行靠档计算,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以100亿元整数倍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奖励100万元。对外包生产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购置费用,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给予1年贴息补助。(县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农委,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9.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对省财政安排我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按1∶1比例配套,重点用于工业、现代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贴息、研发补贴和担保贴费等。支持企业“走出去”,深化对内对外开放合作。(县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农委、科技局等,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二、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10.提升招商引资水平。完善招商引资政策体系,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境内外资本投向大健康、智能装备制造、循环经济、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拓展招商渠道,开展中介招商、代理招商,打造民企合作、央企合作等各类招商平台。推行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注重引进国内外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县招商局,县各有关单位,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11.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全面实施“四督四保”制度,强化分级分层调度,实行重点督办、统筹推进、目标管理、约谈问责机制,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责任单位限时办结。强化部门协调,优化审批环节和流程,缩短项目前期工作时间,重点做好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加强项目征迁工作考核与督查,确保重大项目征迁工作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领域和省、市重点投资方向,围绕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城市品质提升,结合“十三五“规划实施,谋划一批“大新专”项目,不断充实和完善重点项目库,努力争取更多政策支持。(县发改委,县各有关单位,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12.创新投融资机制。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专项建设基金项目谋划和前期工作。加大资本金专项建设基金申报争取力度,出台资本金专项建设基金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将专项债申报工作纳入县对载体单位、县直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认真落实鼓励社会投资的各项政策,推动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广泛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积极帮助项目单位争取包括专项债的中央和省、市资金补助及政策扶持。(县发改委、财政局、建投公司,县各有关单位,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13.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建设。积极为人口转移和流动人口本地化创造条件,推进农民市民化,鼓励农民进城,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落实进城农民户口变动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脱钩,探索建立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加快推进就业、住房、义务教育、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并轨。完成全县“多规合一”规划,探索空间开发建设管理模式。夯实信息化基础设施,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县城乡规划建委、发改委、财政局、农委、国土局、人社局、教育局、卫计委、信息办)
14.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实行差别化工业地价政策,对省政府确定优先发展的产业,在确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或作价出资(入股)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区域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执行。推行弹性出让供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根据产业类型和企业生命周期在10年到50年之间按5年分档设定。对符合条件的“调转促”和“大新专”项目库的重大项目,按程序从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同时在沪深港交易所每新增1家上市公司,给予上市公司所在地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鼓励以租赁等多种形式有偿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研发设计、勘察、检测检验、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项目可按照科教用途落实用地。优先支持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对工业企业改造升级的,在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的情况下,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县国土局)
三、全力推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
15.推进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充分发挥转型专项资金激励作用,集中优势资源培育大健康、智能装备、循环经济、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申报3D打印产业纳入省级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支持范围,认真做好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评选工作。对获得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园区,根据省、市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县财政同比例落实配套扶持政策。(县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16.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过剩产能化解力度。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等措施,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完善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和工业投资项目库,对库内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申报补助期新购置设备投资额给予补助,其中:新增土地项目按设备投资的3%予以补助,无新增土地项目按设备投资的5%予以补助。补助申报期分类确认,其中:设备投资额500万元~3000万元的,申报补助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3000万元~1亿元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亿元及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企业设备投资额不足500万元,按其购置单台设备投资额给予补助,其中:有新增土地项目且单台设备投资额3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设备投资额2%、3%的补助;无新增土地项目的单台设备补助,在有土地项目分档补助的标准上分别提高1个百分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制造业兼并重组企业新购置设备投资补助,在上述基础上相应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开展企业技术改造对标诊断试点。对企业研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售价50万元以上,按设备售价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成套设备售价100万元以上,按设备售价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关键部件售价20万元以上,按设备售价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国家产业、安全、环保等政策及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在我县注册且已完成兼并重组的,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评估、审计、办证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主导与上市公司重组合作的县内制造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县内制造业优势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且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主导方法定代表人10万元。(县经信委、财政局、发改委、国土局等,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17.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培育新兴业态,推动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高端化,突出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咨询、服务外包等重点,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第一、二产业融合发展。促进生活性服务业精细化、品质化,鼓励利用互联网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商贸服务业。〔县发改委、商务局(旅游局)等,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18.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优质高效、绿色生态、休闲观光和高科技设施农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将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总量的2%,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助配套设施建设。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分别保障作物栽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在项目用地规模5%、7%(规模化养牛、养羊为10%)、7%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农业种养殖企业生产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谷物、棉花、油料、蔬菜等农作物种植企业,以及生猪、畜禽、鱼类等养殖企业生产性用电,符合条件的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大棚蔬菜、特色农产品政策性保险,县财政按保费的80%给予补助。在争取市级奖补政策的同时,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当年获得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县级农民专业示范合作社,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认定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给予4万元奖励(分3年按2∶1∶1方式兑现)。(县农委、发改委、国土局、财政局、供电公司,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19.推动园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理念、建设模式和管理方式,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园区循环化改造,着力提升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孙村经济开发区发展水平。突出差异化、特色化、集群化,进一步明确各园区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打造成新兴产业集聚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主平台。严把准入门槛,注重节约集约,加大对低效用地的处置力度,探索存量用地二次开发机制,整合盘活用好土地、厂房等闲置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投资强度和单位产出率。(县发改委、国土局、财政局等,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孙村经济开发区)
四、大力推进创新创业
20.着力推进人才特区建设。坚持人才优先发展,积极为企业搭建人才交流合作平台。紧扣产业链构建人才链,健全完善育才、引才、用才市场化机制,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企业加强人才团队建设。人才特区建设奖励补助按繁发〔2015〕19号文件规定执行。(县人社局、人才办、财政局、科技局,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21.着力推动大众创业。实施“创业领航计划”,推进创业“育苗”、“筑巢”和“安心”工程,进一步完善创业政策环境、投融资机制、服务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给予最高200万元初始补贴。鼓励引进或培育种子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在繁昌投资创客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首轮投资,给予投资机构最高50万元奖励或200万元损失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和合伙创业首次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10万元、50万元,按相关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对个人创业原10万元以下商业贷款已经还清本息的,可依照政策发放贷款,并给予贴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最高400万元、期限最长2年,其中200万元以内部分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2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按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全面落实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等税收试点政策。继续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对县级及其以上各类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繁昌落地转化可给予最高15万元的启动资金扶持。(县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农委、科技局、人行等)
22.加快创新型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复审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获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按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标准,以委托贷款形式予以项目资助。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获得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资助的单位、个人,按资助额的10%给予奖励。对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实验室建设、科技重大专项、科技保险试点等给予配套补助。(县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23.鼓励企业建设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奖励400万元、5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奖励400万元、3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检测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企业每连续两年保持以上资质,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2000元奖励。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通过省级鉴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其中对生产、研发智能装备制造列入试点的应用示范项目,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采购设备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给予每个产品5万元奖励;企业产品进入国家、省级新产品目录,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产品30万元、10万元奖励。(县科技局、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24.提高知识产权建设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省、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给予补助,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评选的专利奖的,每件专利奖分别资助5万元、3万元、1万元。(县科技局、财政局,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25.鼓励企业商标品牌创建。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20 万元、2万元;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安徽名牌产品、芜湖名牌产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产品100万元、20万元、2万元奖励。对每件新申请注册并获受理的商标给予2000元补贴,对每件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给予5万元奖补,对每件核准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出口名牌、安徽出口名牌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县市场监管局、商务局、财政局,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26.鼓励企业加强质量建设。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卓越绩效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60万元、30万元。鼓励规上企业借助管理咨询机构提升管理质量,对企业当年实际支出的管理咨询费用,按最高不超过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27.鼓励企业技术标准发展。在争取市级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对提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在标准正式发布后,对主持标准起草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5万元,对参与标准起草的单位(排名前三位)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新获批承担国家级、省级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给予每项产品1万元奖励。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参与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能源计量考核的重点耗能企业, 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28.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企业在产品研发设计数字化、工业生产过程自动化、企业管理和行业服务网络化、产品流通和市场电子化,以及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中应用信息化技术,并被列入市以上“两化”融合规划重点建设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补助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2万元。新评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开展“互联网+制造”试点示范和典型应用,经评选认定的数字化工厂(车间)以及智能制造、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项目,分档一次性补助8万元、5万元。(县经信委、商务局、农委、财政局,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29.引导建筑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质升级。对县内二级晋升为一级、三级晋升为二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8万元。对县内建筑业企业参与我县建设工程项目,并获得“鲁班奖”、“黄山杯”和“鸠兹杯”优质工程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县外落户我县的一级、二级、三级独立法人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8万元、3万元。对县内二级晋升为一级、三级晋升为二级、四级晋升为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县外落户我县的一级、二级、三级独立法人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至少1年),分别对应一次性奖励8万元、4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县城乡规划建委、财政局,各镇政府)
30.促进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企业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改造等节能示范项目,对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6万元;对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企业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给予5万元奖励,释放出的产能空间,在按时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中优先配置,支持其转型升级。对企业足额缴纳排污费后实施的减排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当年奖励资金超过所交纳的排污费部分,带入下年继续奖励,直至足额兑现到位。对改用清洁能源的企业给予奖励,燃煤锅炉(无压锅炉和工业炉窑)改用清洁能源、生物质燃料的分别按10万元、2万元/蒸吨奖励(小于1蒸吨的锅炉按1蒸吨计算);燃油锅炉改用天然气(电)的,按2万元/蒸吨奖励。(县经信委、环保局、财政局,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五、积极扩大消费和外贸需求
31.多措并举促进消费升级。制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细则并切实抓好落实。落实小排量汽车、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和购置补贴政策,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对集中式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暂免收取基本电费。积极培育家政健康养老、旅游休闲、教育文化体育等消费增长点。〔县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旅游局)、科技局、民政局、卫计委、教育局、文广新局、供电公司等〕
32.不断优化消费环境。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多渠道促进城乡居民增收,提升居民消费能力。保持物价水平基本稳定,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营造便利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进一步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县商务局、财政局、人社局、农委、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
33.加强新型流通体系建设。对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大个体,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000元。对年销售收入突破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收入突破3亿元、2亿元、1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销售收入突破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的限额以上住餐企业,分别对应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首次进驻县农产品交易平台,当年销售收入突破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种养殖业企业,分别一性次奖励5000元、1万元、2万元。旅游业方面补助奖励,按我县文化旅游发展实施意见落实。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奖励,按繁政〔2014〕40号文件规定执行。(县商务局、农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34.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把公租房范围扩大到非户籍人口,更好满足新居民住房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大力推进进城务工农民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让政策惠及更多群众。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稳定就业的公租房提供、房租补贴、就业奖励等一揽子政策。(县城乡规划建委、公积金管理部、人社局)
35.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房地产项目报建环节的项目资本金,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预缴50%,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缴纳剩余50%。落实房地产去库存化政策措施及城镇化发展配套政策,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支持商业银行对进城农民购买商品房开展贷款业务。对自愿退宅进城农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给予一定购房补助。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提高改造资金转化率。(县城乡规划建委、财政局,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36.支持外贸优进优出。对企业进口肉类、原粮、木材等产品且进口业绩体现在我县的给予一定补助。对企业进口先进设备及产品按省级奖励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按其向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应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在省、市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90%。中小企业到境外设立营销网点,建设营销网络和交易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每设1个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出口农产品的检测费,给予50%补助。对新发生进出口实绩的,给予每个企业3000元人民币奖励;对生产型企业进出口总额首次达到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流通型企业进出口总额首次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对中小企业在境外成功注册商标的,按每个商标给予注册费50%的补贴(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地区注册的,可分别计算),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对中小企业申请国际认证、专利等发生的认证费、专利申报及核准费,给予30%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单户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县商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37.深化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县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一律进入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规范前置审批,推进协同放权,实行限时办结。推动我县政府权力运行平台与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技术对接,实现统一受理(办理)、监管、维护,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审批效率。(县发改委、编办,县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38.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成存续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换照工作,实施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核准、网上发照并公示的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经营范围标准化改造,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履行“双告知”职责。推进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监管分类执法改革,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县市场监管局、编办,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39.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持续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积极盘活政府存量资金和资产资源,健全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机制,加强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扩大“营改增”范围,全面完成“营改增”任务,做好资源税、消费税等其他税制改革,落实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税制环境。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推进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界定,建立健全县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40.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按照“推进企业重组、推进整体上市、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资管理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思路,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县供水公司、供销社等改革改制。对充分竞争领域的商业企业,以推进整体上市为主要路径,引入其他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设股权比例限制。探索采取优先股的形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深化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县国资办、人社局、水务局、供销社等)
七、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41.进一步加大民生投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大民生投入保障力度。〔县财政局(民生办),县各有关单位,各镇政府〕
42.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给予每人200~1300元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对其实施就业技能培训的,按培训合格人数以人均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职工人数,分别给予企业人均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工学一体”的职工技能培训,并给予一定的补贴(县人社局、财政局等)
43.大力促进和稳定就业。对符合条件企业发放稳岗补贴和促进就业补贴,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岗位补贴。积极做好化解产能过剩和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中等职业学校与我县企业开展人才订单式培养,结业学员到协议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当年组织毕业生到我县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县就业人数占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80%以上的,经审核确认,按400元/人的标准给予学校一次性补贴。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职业技术院校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到我县企业就业,按120~25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县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等)
八、防范化解政府债务和金融风险
44.积极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完善全口径政府债务管理,实行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限额管理,严格限定政府债务举借程序和资金用途,严控政府债务规模。做好政府置换债券和新增债券发行工作,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债务成本,着力保障在建项目有序推进。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推广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工具。完善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系统防范债务风险。〔县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建投公司,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45.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完善联动防范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部门责任。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力度。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研究制定规范投资理财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统一部署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对排查出的风险线索予以分类依法及时处置,坚守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县发改委(金融办)、人行、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市场监管局、建投公司、金繁担保公司等〕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着力提升谋划、执行和服务的能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贯彻“三个区分”精神,勇于担当,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努力在新常态下有新作为。要狠抓工作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要及时兑现奖补政策,操作办法按经济发展奖补政策资金兑付流程实施;省、市相关政策与本意见重复的,除另行规定外,不予重复享受;同一事项与本县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此前相关奖补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若遇政策调整则按新的规定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奖补事项可追溯至2016年1月1日。县督查部门要加强跟踪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要于2016年6月底前报县政府。
201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