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南陵县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南陵县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打造“建筑强县”,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大力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加快总部引进,促进建筑产业集群发展。新引进的企业总部自建办公用房及基础设施的,按建设成本价格的10%给予补助;自购办公用房的,按购买价格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引进的特级、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总部,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专业承包资质一级建筑业企业总部,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引进的建筑业总部企业或新注册的各类资质建筑业企业,从注册当年起五年内,前两年按缴纳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存部分的80%给予财政扶持奖励;后三年按缴纳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财政扶持奖励。
二、支持本县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本县原有建筑业企业缴纳入库的增值税(营改增前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与本企业2013-2015年三个年度的平均数相比产生的增量部分,自奖励政策执行开始五年内,每年给予县级留存部分的80%财政扶持奖励。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对新晋升为特级、一级、二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晋升为一级、二级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在提升建筑业企业原有资质等级的同时,培育企业向其他专业性领域发展。对新增公路、铁路、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机电等总承包资质以及电子与智能化、隧道、消防设施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每新增一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积极拓展县外业务,对于“营改增”改革后,本地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在县外的项目回本县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自奖励政策执行开始五个年度内,前两年按缴纳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财政扶持奖励;后三年按缴纳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存部分的60%给予财政扶持奖励。
六、引导推动建筑工业化。引导推进建筑业企业向构件设计标准化、预制生产工厂化、现场施工装配化的施工生产方式转变。对新设立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享受工业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七、支持建筑业企业创先争优。引导本县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企业在本县建设项目获“鲁班奖”、 省“黄山杯”、 市“鸠兹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面积按创建获奖施工许可面积计);企业在本县获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面积按创建获奖施工许可面积计)。
企业在本县其他不以面积计算的项目获省“黄山杯”、 市“鸠兹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企业在本县其他不以面积计算的项目获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8万元、3万元。
本县企业在外地获“鲁班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鼓励建筑业企业引进高级、注册类工程技术人才。对县外引进、县内企业职工晋升高级技术职称、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2万元奖励,对流失上述人员的,奖励相应予以抵扣,服务满5年以上者不予抵扣。同时,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申报创新人才团队,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企业创新人才团队的,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九、规范工程招投标监管。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监管,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良好氛围,促进我县建设工程类企业做大做强。对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建立各类公开征集企业库,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我县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企业入库。鼓励民间投资项目选择本地优质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企业。
十、强化金融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融资担保、续贷过桥资金、税融通等业务方面享受与工业企业同等政策支持。鼓励本县商业银行办理工程担保业务,对竞争力强、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骨干建筑企业,相应提高授信额度,适当降低开具保函条件。
十一、建立协调促进机制。成立县促进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住建委、财政局、人社局、经信委、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委。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订建筑业发展重大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形成促进我县建筑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根据企业施工产值、市场开拓、创优夺杯、税收收入以及农民工工资等情况,每年年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市场监管、人社、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评选优秀企业作为重点骨干企业培育,并统一表彰奖励。评选办法和奖励标准由县促进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加强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二、其他事项。本意见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及住宅工业化等新业态企业。奖励政策涉及相关条款之间及与其它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自行申报,涉及税收财政扶持奖励的,按县、镇财政体制分级承担。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存在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和新晋升资质企业如在十年内转出的,须退回所奖励或补助的财政扶持资金。
十三、本意见由县住建委会同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