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南陵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南陵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芜政办〔2015〕20号)以及《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财预〔2015〕67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县政府安排设立的政策性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的优质招商引资项目,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南陵集聚。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主导、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封闭运行、滚动发展”的原则运作实施,促进我县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步伐。
第四条 政府引导基金首期规模5000万元,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第五条 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其他资金等。
第二章 运作程序和管理
第六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投资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下设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县政府指定县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的具体受托运作机构(以下简称为运作机构)。
第七条 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合作与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授权运作机构负责运作实施。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监督各项决议的执行;向投资委员会报告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 运作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出资主体,负责日常投资运作。负责对拟投资的企业和项目(以下简称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评审;落实投资协议签订并具体实施;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研究提出引导基金退出方案;定期向投资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投资运作程序。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运作程序包括:项目初选、尽职调查、项目审查、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资退出。
(一)项目初选。县招商局会同县相关部门对引导基金拟投资的目标企业进行初选,形成初选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二)尽职调查。运作机构负责对初选通过的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可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专家进行调查论证,形成投资建议书、实施方案等。
(三)项目审查。项目尽职调查完成后,运作机构根据具体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县相关部门或专家召开项目审查会议,对投资建议书、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
(四)投资决策。对项目审查会议通过的投资项目,由办公室提交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对审查意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并最终形成评审结果。
(五)投资实施。经投资委员会批准投资的目标企业,由运作机构与目标企业签署《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履行运作机构的工作职责。
(六)投资退出。运作机构根据协议履约等实际情况,制定投资退出方案,报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投资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投资的目标企业以及投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在南陵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原则上不控股目标企业;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干预目标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引导基金优先支持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的优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本县。
(四)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引导基金及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目标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产业以及限制类行业。
第十二条 经投资委员会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阶段参股等方式运作。
(一)直接投资运作方式。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可以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直接投资需遵循以下原则:
1.直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5%;
2.其它投资股东的现金出资比例,不得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50%;
3.直接投资的资金与其他投资人同比例、同时到位。
(二)跟进投资运作方式。跟进投资是指对社会资本选定投资的目标企业,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跟进投资需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引导基金在确认社会资本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
2.引导基金按不超过被跟进社会资本投资规模比例的1:1跟进投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社会资本的投资价格相同。被投资目标企业现有股东的现金出资比例,不得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50%。
3.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三)阶段参股运作方式。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投资企业采取阶段性参股方式进行投资,主要吸引和支持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投资公司或者管理团队在我县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
1.引导基金对单个股权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在南陵县登记注册的目标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参股比例的2倍;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对单个目标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的20%,原则上不得投资于合伙企业、其他股权投资企业。
第四章 引导基金退出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上市挂牌、股权转让、并购重组、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部分或全部退出。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应在10年内退出(投资企业上市情形除外),为体现引导基金的公共财政引导作用和政策导向,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且不足5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5年的,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 运作机构须事先合同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清偿权,目标企业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引导基金的投入允许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运作机构要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30%按年度提取风险准备金,累计提取风险准备金超引导基金规模20%可不再计提;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损失先从计提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不足部分县财政在次年据实安排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管,并按季向办公室报告资金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运作机构对所投资的目标企业可派遣相关人员,对项目实施及企业运营情况实行监管,防范风险。委派人员相关费用由运作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运作机构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办公室提交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被投资目标企业的引导基金使用情况应接受投资双方共同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方式的重要决策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南陵 县政府 试行 【财政办法】南陵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