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互联网+”行动部署,加快南陵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电子商务和各次产业的深度融合,带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和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意见】南陵县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供大家参考。
南陵县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互联网+”行动部署,加快南陵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电子商务和各次产业的深度融合,带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成立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
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南陵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建立南陵县电子商务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县各载体单位、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驻陵单位为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组成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建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县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资金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状况,逐年增长。资金使用范围为:支持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支持骨干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及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上市;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培育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移动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支持大众利用电子商务创业;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建设;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和人才引进;支持电子商务培训;支持网商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促进工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三、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设立县级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由县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管理,市场化运营。鼓励县内各载体和社会资本设立电子商务集聚区、产业园和电子商务楼宇。
对电子商务园区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电商实际使用面积达总面积40%以上,入驻电商年线上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企业达10个;电子商务楼宇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电商实际使用面积达总面积50%以上,入驻电商年线上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企业达5个,且园区、楼宇有统一物业服务、配套服务体系完善、运营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开发区、县住建委)
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落户本县
1.对国际排名100强和国内排名5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南陵注册设立全国性和区域总部(独立核算),经营满1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内排名20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南陵注册设立区域总部(独立核算),经营满1年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企业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标准为每年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的100%。对其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每年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按10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五、鼓励本县现有企业开展电子商务
对本县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1年且线上销售额达300万元的,给予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本县企业自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且线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给予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其首期服务年费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线上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的零售或批发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年服务收入超5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其宽带使用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经信委、县财政局)
六、鼓励企业扩大销售规模
对本县电子商务企业年线上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50 亿元以上的,以50 亿元整数倍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再奖励 100 万元。对上述企业所在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按同一标准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七、鼓励开展示范创建
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发改委)
八、鼓励企业上市
对本县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内上市奖补400万元,在境外上市奖补250万元,“借壳”上市奖补2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奖补120万元。对上述企业所在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按同一标准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金融办、县财政局)
九、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
由政府、电商组织或企业设立农村服务网点,每个村、街道只设1个。对运营满一年、经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补助。对经营业绩突出的服务网点,每年组织评比,另行奖励。
对涉农个体生产者和小微农业企业线上出售本县农产品,县相关部门具备检验检测手段的,提供免费检验检测,费用从发展资金中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农委、县供销社、县邮政局)
十、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对企业和个人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当年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每超出10万美元再给予0.5万元人民币奖励。
十一、放宽市场准入
鼓励自然人和企业开办网店,从事网上经营。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放宽名称登记限制,可使用“××网店”、“电子商务”等字样作为名称中的相应字段;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可依法使用自有或租用的住宅办理工商登记。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可使用“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等用语为经营范围。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深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改革。(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二、企业用房扶持
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产业园、楼宇的电商及相关配套企业租赁园区办公和仓储配送用房,年线上销售额达20万元的,给予房租补贴,标准为:位于县经济开发区的,参照《南陵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位于各镇的,按上述标准的70%执行。房租补贴经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由县财政直接补助给运营方。
十三、拓宽融资渠道
技术先进、模式领先、带动力强、市场前景广、吸引风险投资资金进入的电子商务企业,符合县风险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并通过评审的,可提供引导性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对个人创业、合伙创业、劳动密集型的电子商务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政策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并予以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金融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十四、加快人才培育
对新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给予1500元/人的岗位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分3年到位,每年不超过7000元。
对经认定为我县重点电子商务企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可参照人才特区政策精神享受相关政策,并在个人入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加强本地人才队伍建设,三年内培训电子商务经营管理人才、应用技术人才、电子商务创业人员不少于2000人。每年安排专项经费20万元,用于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职业教育机构举办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所有培训须提前向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计划后,方可申请经费。(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人才办、县财政局)
十五、 “一事一议”
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以及引进电子商务企业自建办公、生产、仓储物流设施等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十六、其它
1.支持开展各类创业创新大赛、电子商务评比等活动。
2.支持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建设。对依法登记设立,并在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县级电子商务协会、商会等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成员占全县登记各类电商50%以上),积极推动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卓有成效的,经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评定,给予奖励。
3.资金申报。(1)本意见所涉及扶持政策,由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自行向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组织县财政局、商务局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请南陵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审批;(2)“一事一议”政策由企业单独申报;(3)同一项目获得各级奖励的,按最高标准落实,但不得重复享受;(4)当年度发生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电子商务企业,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奖补资金的,除追偿资金外,取消自当年起连续三年奖补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八、各责任单位应按本意见规定,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十九、本意见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