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资助办法为鼓励我区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我区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铜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及相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重庆市铜梁区专利资助办法,供大家参考。
专利资助办法
为鼓励我区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我区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铜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资助是指区政府对我区行政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授权给予资助。
第二条 区科委每年从科技投入中安排一定的专利资助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申请专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设立的专利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可申请专利资助。
1.专利第一申请人为重庆市铜梁区境内法人、铜梁籍自然人;
2.专利申请地址为重庆市铜梁区境内;
3.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缴纳了相关费用;
4.生产型企业且专利围绕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申请的,按照企业专利(职务发明)资助方式予以资助。
5.非生产型企业申请专利,在专利受理阶段只按照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全额资助,具体标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票据为准,在专利授权后再资助剩余部分。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职务专利
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获得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需缴纳实质审查费)后,按照发明专利28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2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获得专利授权证书后,按照发明专利5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
为鼓励对发明专利的维持与运用,给予前9年所缴纳的发明专利维护年费予以资助。按申请减免后的标准,凭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票据获取资助。
(二)个人专利
个人获得专利证书后,对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全额资助。具体标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票据为准(专利申请中介代理费除外)。
为了鼓励对个人专利的维持与运用,给予前9年所缴纳的发明专利维护年费予以资助。按申请减免后的标准,凭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票据获取资助。
(三)国际专利(PCT)
对获得国际发明专利证书的企业和个人,按30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对每项发明最多给予3个国家认证的专利资助。
第五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相关材料。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申请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发明专利需提交实质审查缴费票据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与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2.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申请专利资助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重复申请资助、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资助资金的,将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2年内不再受理其专利资助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区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停止对其资助。
第七条 专利资助申请应当在专利申请或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经审核批准的资助,自告知之日起,12个月内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该专利资助。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铜梁区2014年度专利资助办法》(铜科委〔2014〕15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作废。
第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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