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95号)要求,为有效强化区政府及各街道、园区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南芬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实施方案
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95号)要求,为有效强化区政府及各街道、园区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全区建立“全面覆盖、分级履职、网格到源、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在全区划分以区、街道、园区属地政府为环境监管责任主体的二级网格监管体系,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二、建立网格
(一)网格划分
1、区级网格。在区行政区域建立区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区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区级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区长承担区级网格主体责任,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区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环境监管部门责任。
2、基层网格。在各街道、园区行政区域建立基层网格,责任主体为各街道、园区。街道、园区主任承担基层网格主体责任。街道、园区班子成员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
(二)网格职责
1、区级网格。负责指导和监督基层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对重点企业、本钢、园区、水源地、风景区及敏感区周边等环境保护重点区域强化协同监管,及时查处发现和受理的环境违法问题;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信息。
(1)区公安分局(责任人为部门主要领导,下同)
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2)区政府督查室
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中各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行政效能进行督察。
(3)区法制办
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4)区信访局
协调、督促各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引导信访群众依法逐级走访。
(5)区发改局
负责协调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各职能部门拟订全区应对气候变化、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节能减排、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综合协调;根据企业违法信息协调市发改委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作为企业负面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目录;负责贯彻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措施。
(6)区经投局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编制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配合环保部门督促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求标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推进淘汰落后产能。
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环境保护科研及创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7)区教育局
负责将环境保护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环保知识,加强环保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8)区司法局
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保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和执业监督。
(9)区财政局
负责编制区政府年度环境保护预算,将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预算计划,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组织研究和实施相关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10)区人社局
负责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11)区环保局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发布工作;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参与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12)区城住局
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完成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园林绿化、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与指导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负责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
(13)区农水局
负责制定农业专项规划及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推进农村能源结构调整和生态农业建设;依法对农药、化肥和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及土壤肥力进行监测;负责农作物秸杆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推进秸秆禁烧工作。
负责执行江河湖泊排污口设置许可、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等制度;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负责江河河湖的保护、管理、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负责制定畜牧业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畜禽、水产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实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减少畜禽养殖污染;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工作。
(14)区林业局
负责编制、实施林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及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开展秸秆禁烧综合治理工作。
(15)区旅服局
负责区级旅游规划编制及科学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旅游发展、景区建设及运行中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配合相关部门有效防止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16)区文广局
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协助环保部门做好电磁辐射设施的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
(17)区卫计局
负责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助环保部门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医疗废水处理实施监管;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装置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对公民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18)区安监局
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加强对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的环境整治,督促矿山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隐患。
(19)区审计局
负责加强对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支出情况的审计,监督有关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产的离任审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各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考评;逐步开展政府环境履责合规性审计、政府环境履责绩效审计以及政府环境履责财务审计。
(20)区统计局
负责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严厉查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21)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辽政发〔2015〕38号)要求,负责查处取缔已取得审批文件、证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依法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负责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减少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负责对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计量器具配置、周期检定、使用情况的计量监督管理;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对南芬区企业生产的车用燃油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
(22)区交通局
负责编制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工作;组织实施区管公路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及安全运输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23)区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城区沿街路边露天烧烤整治及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的管理。
(24)南芬国土分局
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体现保护生态环境的总体原则,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督促各街道、园区制订并实施矿山关停计划,办理矿山关闭手续;会同环保、农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2、基层网格。负责建立运行基层网格,各街道、园区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落实环境监管工作;及时上报、发现、制止、受理、处理和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信息;对辖区内各类排污单位按要求开展巡查,建立辖区内排污企业环保档案。全面实施南芬区环境综合整治,清理、规范未批先建、手续不全等建设项目,优化产业布局,加快产业调整。
(三)网格运行
网格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有关环境问题的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将查处结果及时答复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好监管信息公开和共享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依法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给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网格主体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信息公开。
完善网格系统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纪检监察行政监督的作用,全面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政务公开,利用网站等媒体公布环境监管网格片区和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强化网格系统内部监督,区级网格要对基层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监管体系的运行。
各级网格环境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诚信守法情况、日常监管状况和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对列入监管范围的污染源单位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单位为简化管理对象,B类单位为常规化管理对象,C类单位为强化管理对象,对不同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明确管理内容和标准,健全监管档案,突出管理重点,增强环境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执法效能。
三、实施步骤
(一)方案编制阶段(2015年9月-11月)
由区环保局起草建立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明确网格划分的原则及任务。征求各相关部门及单位意见,对方案进行完善,经会签后下发。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5年11月-12月)
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道办及园区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要求,确定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明确各级网格责任区域、责任人员、职能任务。
(三)全面实施阶段(自2016年1月起)
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全区各网格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要求,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巡查、查处、监督、评价机制正常运行。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各街道、园区务于2015年12月25日前,向区政府报送本地区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如有变化及时更新上报并重新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
为保障我区环境监管网格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到位,各街道、园区及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二)加强保障
在人员保障方面,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为环境执法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网格化监管要求的单位,增加人员编制;对于街道、园区未设置环保机构的,具备条件的配备必要的环境执法工作人员;不具备条件的要指派2人及2人以上具体负责本区域环境执法工作。
在经费保障方面,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完善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由区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召集。
2、联合执法制度。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主要内容包括:对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整治医疗废物储存加工企业等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的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
3、联合审批制度。对全区重点项目,要加强发改、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联合查看场地,召开联审会议,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强化和提高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建立健全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审查中的技术把关作用。
4、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5、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6、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严格问责
各街道、园区及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单位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环境网格化管理相关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考核,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区域限批等措施。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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