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长效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运行管理,确保已建成设施的正常运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2010年以来农村环境连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长效运行管理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长效
运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运行管理,确保已建成设施的正常运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2010年以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建成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排污沟)、垃圾气化站、生活垃圾中转站、垃圾临时存放点、粪便发酵池、堆粪场、沼气池、垃圾气化站、饮用水安全防护设施、垃圾清运车、垃圾箱等设施。
第三条 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的主体,城建局、动监局、农发局、水务局、环保局、财政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运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监督、考核责任。
第四条 项目运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于项目运营管理成效突出的乡(镇),通报表扬并进行“以奖代补”;对于成效不明显或落后的乡(镇),通报批评并适当扣除运营补助资金。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的各类环保设施和购置的各类环保设备的所有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转让和买卖。
第二章 运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 项目所在乡(镇)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项目运营管理相关工作。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设施使用、管护台帐,保障各项设施正常规范运行。要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运行情况、运行成本情况、运行处理数据、环境监测报告、运行经费收支等各类相关资料,并对相关资料存档管理。
各项目村所有已建成的环保设施不得闲置、占用和损坏;被占用的要立即进行清理并投入使用;损坏的要及时维修,恢复使用功能。
(一)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1. 落实专职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须熟悉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包括设备、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操作熟练。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管理质量意识,认真负责做好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2.运行维护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做好检查和维修记录并形成维修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乡镇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负责处理设施的安保工作,防止设施被破坏或被盗;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3.小型人工湿地植被生长良好,出水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浓度应达到设计标准要求。
4.具备运行条件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合理利用,禁止人为损坏已建污水治理设施行为。
5.对进出水不正常、闲置、破坏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及时整改。
(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1. 各乡(镇)要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各村设环保协管员或保洁员,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卫生保洁。
2. 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垃圾中转站、垃圾箱、垃圾车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障垃圾中转站及街道的环境整洁,及时维修损坏设施。
3.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指导各村按照以下操作方法进行收集、运行与管理:一是农户分拣。农户将自家产生的垃圾进行庭院削减后,按可堆肥垃圾和其它垃圾两种类别进行分类。庭院削减分类,即用厨余垃圾饲养畜禽;用草灰还田或辅助沤制农家肥;将少量建筑垃圾就地存放或平整场地,大量建筑垃圾单独通知保洁员转运;将可回收垃圾由农户自己变卖后实现资源再利用。最后将剩余的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封闭式垃圾箱内。二是承保员分类。以村为单位由保洁员将农户分类收集的垃圾统一收集到堆肥场和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再次分捡成堆肥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三是综合利用。再次分捡后的垃圾按照不同需求,进行综合利用,将无利用价值的垃圾统一运送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
4.各乡(镇)要积极教育、引导村民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保障庭院及周围环境的整洁。辖区内的各项垃圾处理设施要充分利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其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设施运行管理
1.发酵池、堆粪场、沼气池、饮用水安全防护设施、人工湿地等设施,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日常维护与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并监督各项设施的使用情况,杜绝闲置不用现象发生。
2.沼气池、垃圾气化站项目由乡(镇)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进行维护管理,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七条 各乡(镇)在完成项目运行维护管理任务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完成上级检查、验收等工作任务。
第三章 补助政策
第八条 项目运行维护与管理补助资金按照《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环境治理实施方案》执行。
发酵池、沼气池、饮用水安全防护设施、排污沟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县政府不拨付补助资金,由各乡(镇)自行承担。
鼓励采用收取成本费或原料置换的方式解决垃圾气化站项目运行维护费用,前三年县政府每年给予每个垃圾气化站10—20万元运行补助资金。
第九条 县政府承担的补助资金按月拨至各乡(镇)。
第十条 县政府设立“以奖代补”资金,并作为奖励资金,按评比结果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对处理设施建成后由于人为原因不能正常运营、擅自停运闲置或排放不达标的环保设施,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