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全县扶贫开发工作,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及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辽宁省实施贫困村互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方案】本溪满族自治县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县扶贫开发工作,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及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辽宁省实施贫困村互助式扶贫试点工作及财政互助式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辽扶贫办发[2009]57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战略思想为指导,以贫困村、贫困户为基本单位,以培植发展乡、镇特色产业为重点,以贫困农户增收为目的,以互助扶贫户、建档立卡扶贫户为载体,带动农户实施扶贫开发项目,改变贫困村、贫困户生产、生活面貌,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二、实施对象
实施扶贫互助资金涉关乡、镇的项目村,具有实施扶贫开发项目能力的建档立卡扶贫户和可以带动建档立卡扶贫户的互助扶贫户。
三、实施办法
(一)建立扶贫互助资金
1.扶贫互助资金的概念(以下简称“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扶贫到户资金为主,以村民按一定比例自愿交纳的互助资金为辅,以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的资金,用于项目村的建档立卡扶贫户和可以带动建档立卡扶贫户的互助扶贫户,有偿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
2.互助资金的来源。一是各级财政投入的扶贫到户资金;二是村民自愿交纳的基准互助资金。
3.互助资金的额度。2015年试点乡、镇,按照省扶贫办扶贫到户项目扶持标准,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500元标准。
4.互助扶贫户、建档立卡扶贫户交纳的基准互助资金。标准为每份100元,建档立卡扶贫户、互助扶贫户至少交纳1份,最多可交纳10份。建档立卡扶贫户,乡、镇结合建档立卡扶贫户家庭实际情况,可少交部分基准互助资金。
5.互助资金存放。在乡、镇所在地金融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互助资金管理机构
1.互助资金的管理。各项目村独立核算。项目村资金可相互调剂使用,互助资金由乡(镇)财政所统一代管,并负责对县级扶贫部门报账和提供相关信息。
2.村级扶贫组织建设。各自然村(屯)设立互助扶贫户中心组,中心组下设若干个由4至8名互助扶贫户自愿组成的互助小组。中心组长由互助小组组长民主推荐产生,互助小组长由本组互助扶贫户民主推荐产生。
(三)互助资金的使用
互助资金使用坚持“互助扶贫户、建档立卡扶贫户间封闭运行、有借有还、有偿、周转使用”的原则。
1.使用对象。互助资金使用对象为互助扶贫户,建档立卡扶贫户。建档立卡扶贫户借款优先。每户农户参与互助式扶贫限1人,农户参与互助式扶贫自愿和退出互助式扶贫自由,但终止互助扶贫户资格的农户1年后方可再申请参与互助式扶贫。
2.使用范围。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互助扶贫户和建档立卡扶贫户,自主选择发展增加收入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
3.借(还)款程序。互助扶贫户(建档立卡扶贫户)申请→小组成员内部讨论通过并签字→中心组初审→履行担保(联保、抵押)手续→扶贫办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借款合同→放款到户→到期回收本金、使用费。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必须亲自到场签字。
4.借款额度。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互助扶贫户、建档立卡扶贫户。借款最高额度原则上为互助扶贫户和建档立卡扶贫户,交纳基准互助资金的10倍,但首次借款不得超过1万元。未借款的建档立卡扶贫户受信额度,可由与其签订互助帮扶协议的互助扶贫户使用,每个借款周期额度不超过5万元。为其他互助扶贫户提供受信额度的建档立卡扶贫户,在借期内不允许借款。互助帮扶协议需双方当事人及中心组组长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现场签字。
5.借款期限。互助资金借款为短期借款,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为了防止借款重置(以新还旧)和确保借款能够在互助扶贫户、建档立卡扶贫户间周转使用,借款人还清借款后方可申请下一次借款。
6.借(还)款方式。实行“整借零还”和“整借整还”两种方式。采取“整借零还”方式的,从获得借款第90天开始,每月等额分期偿还本金和使用费;采取“整借整还”方式的,到期一次性还清本金和使用费。
7.使用费率。不能高于当年金融部门的贷款利率。一般“整借零还”的每月使用费率为3‰;“整借整还”的每月使用费率为6‰。
8.担保方式。根据其它市、县实施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可采取5户联保、选择有固定收入的公职人员担保或林权证抵押等方式;同时可以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其它担保方式。为其他互助扶贫户或建档立卡扶贫户,提供担保的,不允许借款。互助扶贫户、建档立卡扶贫户,使用其他互助扶贫户和建档立卡扶贫户受信额度时,由资金使用方提供担保手续。为其他互助扶贫户和建档立卡扶贫户提供受信额度的,不允许借款。
9.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的,按每月使用费率的3倍收取违约金,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对超过一定期限仍不能偿还的,由所在乡、镇政府扶贫办依法清欠。借款人将借款转借他人使用的,乡、镇扶贫办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收回借款。借款人因不可抗拒的灾害和疾病等造成不能按期还款或无法还款的,由乡、镇扶贫办调查核实提出意见,经半数以上的互助扶贫户或建档立卡扶贫户同意后,提交所辖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互助资金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延期还款或核销。
10.收入分配。互助资金存入银行发生的利息和借给互助扶贫户、建档立卡扶贫户收取的借款使用费,原则上按不超过40%的比例用于支付互助资金运行成本,主要用于办公成本、管理人员误工补助和财务代理记账等方面的支出;按60%的比例提取公益金,用于项目村未借款建档立卡扶贫户因学、因灾、因病等临时性困难救助和村内公益事业。
(四)互助资金的管理
1.成立互助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负责互助资金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监督乡(镇)互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协调小组组长为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成员由农发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负责互助资金管理和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2.县财政、扶贫部门与乡(镇)签订互助资金有效安全使用、回收管理责任书。建立乡、镇互助资金管理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对互助资金使用的周转率、回收率、保值、增值效益指标等进行绩效考核。对运转良好、实现增值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扶富不扶贫、资金管理不善、未发挥效益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造成资金损失或流失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对不按互助资金政策原则实施、年度借款比例低于50%,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贪污、挪用互助资金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3.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扶贫互助资金的管理。各乡、镇要在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扶贫办互助资金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要保持相对稳定;乡(镇)长为互助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日常工作,对于互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切实负起责任,每一笔(批)借款都必须经乡、镇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理领导签字。各乡、镇不得以付息形式吸收外界存款,不得以互助资金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和非法经营活动。农发、财政部门每年会同审计部门对互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确保互助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