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林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桓仁满族自治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林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是指将林地经营权流转双方依法进行林地经营权流转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记载于《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证明林地经营权流转关系和权益的有效凭证,是受让方实现林地经营权抵押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发证机关,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的承办机构。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登记台帐;
(五)公示;
(六)发证。
第七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申请表;
(二)流转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流转合同原件;
(四)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需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五)申请登记宗地林权证原件;
(六)外业调查表和实测图;
(七)公示回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出让方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
(二)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纠纷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四)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或者冻结的;
(六)林地经营权流转宗地单位面积未达到10亩以上的;
(七)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剩余期限少于5年的;
(八)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流转的。
第九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由流转双方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共同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登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受理审核后,登记《林地经营权流转台帐》。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将《林地经营权流转台帐》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满后,村民委员会填写公示回执。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流转双方当事人填写《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申请表》,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的,流转双方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到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因缺少相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证。
第十五条 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六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林地承包合同的使用年限。林地经营权发生再流转,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变更《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并告知原林地承包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的,登记机关予以撤销原登记,收回《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或者公告作废,并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