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意见】田家庵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意见

时间:2023-06-08 13:40:08 来源:网友投稿

田家庵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区16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生意见】田家庵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意见,供大家参考。

【计生意见】田家庵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意见



田家庵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区16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及标准

田家庵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凡不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下称当事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流动人口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征收标准参照前三项执行,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

4、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及程序

本区行政区域内公民违法生育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征收机关)依照《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淮南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未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征收。不得以任何方式下达或变相下达征收任务。征收社会抚养费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听取意见、作出征收决定、送达决定书、实施征收、资料归档和结案的程序进行。

(二)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应当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业、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婚育情况、经济收入、子女出生证明等内容。

(三)征收机关在调查违法生育当事人上一年度实际收入总额时,有关单位应当据实提供。当事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是农村居民的,由镇人民政府据实计算;是城市居民的,由街道办事处据实计算。难以据实计算的,按区统计部门提供当事人所在镇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年度可支配收入计算;没有统计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按本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四)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征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征收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生育案件,应当作出征收决定,制作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应当有当事人申请救济的权利和途径等内容;对无事实依据的,应当结案。

(六)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

要求分期缴纳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村、社区或单位出具的其困难情况书面证明。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别困难的,由征收机关将其困难情况在其所在地公示,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由征收机关批准延长分期缴纳的期限。延长分期缴纳的期限不超过2年。

经征收机关批准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应当与征收机关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书,并按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

(八)当事人未在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的,依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征收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的要求,将案件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当事人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应当办理结案手续。

(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财政、审计、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区计生有关案件的协调和执行。

三、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要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区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核定支出,专项用于全区计划生育事业,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及社会抚养费相关征收、代征和强制执行机关必要的办案经费等。各代征单位不得将区拨付的计生工作经费按比例分配到村、社区,不得用于非计生工作等其他方面。

(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依法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信息。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纳入村(社区)政务公开范围和阳光村务公开范围,及时客观地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和有关情况,及时将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录入“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

(三)区人口计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四、违规及处罚

征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范围、标准的;

(二)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征收的;

(三)不按规定将社会抚养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四)截留、挪用、贪污、坐收坐支社会抚养费的;

(五)违反规定,将社会抚养费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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