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凤台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凤台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凤台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凤台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规范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淮南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淮府〔2016〕4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监督、信息共享的原则;
(二)坚持授权查询和严格信息使用范围的原则;
(三)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是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简称核对机构),负责受理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委托,与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接受个人申请核对业务,指导乡镇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村(社区)根据乡镇政府的委托,协助做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第六条 接受本县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统称为“核对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戒毒场所内服刑、戒毒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社会救助项目需要,经授权和委托,非共同生活法定赡(抚、扶)养人等其他人员也可列入核对对象。
第七条 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以及家庭支出情况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基本信息及户籍信息。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以及补贴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成本、缴纳的税费及固定资产折旧后的部分。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净(纯)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性净(纯)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等)所获得的收入。国家统计列为财产性收入的其他项目;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依法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四)根据社会救助项目需要,依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及申请人授权,核对机构可对个人及家庭的支出情况进行核对。
第八条 核对机构可根据核对内容的信息特点、信息来源、信息统筹程度不同,采取实时核对和定时核对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与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运用的传统调查方式相互补充,综合应用。
(一)实时核对。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前置服务器连接专线或者通过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构建核对信息系统,实现核对机构与相关部门(机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自动查询和实时核对。
(二)定时核对。对尚不具备在线实时核对条件的部门(机构),可以通过人工接收和发送、导入和导出,定期交换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或者由核对机构将核对对象名单提交相关部门(机构),由相关部门(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反馈核对结果。
第九条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流程:
(一)社会救助申请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家庭须书面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授权对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二)乡镇政府应对申请救助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对象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给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级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政府审核意见后,认为需要对申请对象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时,向核对机构出具核对委托书;核对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向相关部门提出信息核对需求;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反馈核对结果;核对机构汇总核对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向委托部门反馈。核对报告仅作为主管部门作出审核或认定的依据,不作其他用途。
(四)县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辖区内已享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定期复核或者抽查核对,不重复办理授权和委托手续。对核对机制建立前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要结合定期复核工作,补充完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文书,以便于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申请社会救助项目具体规定,依法及时提供申请救助家庭人口状况、可支配收入、财产、支出等相关信息,建立部门间多层次信息共享和查询协作机制,做好核对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一)县公安局提供车辆、户籍人口登记、注销等基本信息。
(二)县民政局提供享受有关社会救助、婚姻登记、殡葬及其他可利用的基本信息。
(三)县人社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救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信息。
(四)县房管局提供房屋产权交易、保障性住房救助等信息。
(五)县财政局提供财政统发工资等有关信息。
(六)县教育局提供在校学生学籍信息以及教育救助相关信息。
(七)县卫计委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等信息。
(八)县市场监管局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等信息。
(九)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信息。
(十)税务部门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纳税等信息。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凤台县支行协调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提供存款等信息,加强监督指导。
(十二)县国土局提供不动产登记及有关信息。
(十三)县农委提供土地承包和农机、种养殖项目补助等相关信息。
(十四)县交通局、海事处提供与核对对象经济状况有关的车辆营运、船舶营运、客运线路等信息。
(十五)县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残疾类别及等级等相关信息。
(十六)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根据核对工作需要提供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核对机构自收到核对委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核对人员信息传送至相关核对部门;核对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任务,并将核对结果反馈给核对机构;核对机构依据核对结果向委托部门出具书面核对报告。核对对象需要跨县(区)级以上行政区域核对的,或者因核对技术、核对数量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核对的,可适当延长核对工作时间,但累计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在核对对象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提出异议时,委托核对部门认为有必要复核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可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核对机构收到复核委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核对人员信息传送至相关核对部门,核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任务,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核对机构;核对机构依据复核结果向委托部门出具书面核对报告。
第十三条 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的,一经核实,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相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核对信息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核对机构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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