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滁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滁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28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坚持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努力建设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到2020年,全市基本实现生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的监测点位全覆盖;依托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构建信息统一发布的滁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部门会商等工作机制;提升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形成,为加快建设创新型生态强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市环保局会同水利、国土、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和监管需要,在各自重点监管区域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生态环境区域规划布设监测(观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等环境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准确及时反映环境质量状况,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市环保部门在滁城现有的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基础上加密布设符合城市建设规模的市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各县级城市建成区按相关规定布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2-3座。到2020年,全市空气自动监测站总数不少于17个,市环保局要联合气象部门,充分利用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规划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苏滁产业园管委会,滁州开发区管委会等。以下均需各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市环保部门在全市主要水体,重点湖库,跨省界、市界、县界水体布设国控、省控、市控、县控监测点位,其中手工监测断面总数不少于47个,自动监测点位总数不少于6个。水利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要求,对辖区内的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土部门在主要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布设监测点不少于3个,同时按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适时建设地质环境等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体系。市控、县控监测点位监测范围应覆盖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市黑臭水体及环境管理需要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水域。逐步实现跨市界、县界水体及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房产局等)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市环保部门在耕地、林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区域、污染场地及周边地区、饮用水水源地、农产品产地等区域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国控点位不少于135个,基本覆盖全市。农业部门负责在耕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其中,耕地质量监测点到2020年不少于51个,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防治监测点不少于397个。其他涉及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部门按各自主管部门要求布设相应的监测点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各相关部门)
(四)声环境质量监测。市环保部门根据滁城发展状况,适时优化调整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成覆盖城市建成区、主要城市道路等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现有7个功能区噪声监测点按需求建设噪声自动测量点1-2个。各县级以上城市(城区)定期开展区域噪声、交通噪声和功能区噪声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
(五)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建立电磁辐射(射频)、电离辐射(伽马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逐步提升辐射自动监测能力。在滁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布设放射性监测点位不少于3个。(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
(六)生态状况监测。市农业部门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状况监测,布设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点不少于1个,化肥使用情况固定调查点不少于210个,同时开展其他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市林业部门负责森林、林地、林业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等资源监测工作,开展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湿地保有量、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等相关生态环境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其他涉及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部门按各自主管部门要求布设相应的监测点位。(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各相关部门)
(七)污染源监测。市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的监测要求,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及时上传并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国控、省控排污单位应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市环保局组织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环境监察机构依据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结果开展监管执法。各级环保部门应依法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日常监管执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市环保局联合各相关部门优化整合监测点位,依托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构建滁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该平台通过开放数据接口,为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开展创新应用提供更完整、标准化、高质量的数据供给;形成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发布机制,实现监测数据共享。(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产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气象局等)
四、科学引导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
(一)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形成3至5日空气污染趋势预报,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水环境质量预警研究,逐步实现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每个县(市、区)选择1-2个城市近郊农业基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掌握特征污染物分布、动态变化状况,研究生态和健康潜在风险。(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
(二)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完善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实现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和管理信息联网,形成排污单位监测大数据管理与分析能力,实现污染自动预警、超标排放报警及追踪定位。增强重点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等)
(三)提升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加强市、县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等)
五、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与保障体系
(一)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全市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监测质量管理,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严厉打击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质监局等)
(二)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环境质量监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
(三)鼓励引导监测科技创新。鼓励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开展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和大数据分析,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支持高科技产品和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推广应用,积极培育生态环境大数据产业。在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国产仪器设备,促进国产监测仪器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
(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各级各类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持续推进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在2016年底前,70%以上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各地要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制定详细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