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办法】惠东县质监局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实施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08 21:40:03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市纪委《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和县纪委《惠东县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办法】惠东县质监局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实施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质监办法】惠东县质监局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实施办法【范文精选】


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

关系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市纪委《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和县纪委《惠东县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构建我局“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努力营造亲商、护商、扶商的浓厚氛围,共同推动惠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市、县纪委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相关文件精神,坚持改革创新、主动作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政商关系在依法依规、界限分明、公开透明的轨道上良性互动,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为推进科学发展、加速惠东崛起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定义和工作原则

(一)“政商关系”的定义。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政商关系,是指我局各股、室、队、所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

新型政商关系就是“亲”和“清”,“亲”“清”良性互动。对我局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而言,“亲”就是坦荡真诚同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多关注、多交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清”就是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的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

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而言,“亲”就是积极主动同我局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投身惠东发展;“清”就是洁身自好、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二)工作原则。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惠企为本、主动服务。尊重非公有制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坦荡真诚交往,积极作为、靠前服务,不断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助推企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2、坚持平等交往、界限明确。开列政商交往清单,引导鼓励政企良性平等互动,着力破解“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或“清”而不“亲”为官不为的问题。

3、坚持依纪依法、强化执行。加大政策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违反党纪法规的行为。

三、提供精准高效政务服务

(一)开展质量管理水平提升服务。一是实施品牌奖励,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进行奖励。二是举办质量管理培训班,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引导企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对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三是广泛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注重技术人员培训,邀请质量专家开展对企业的质量、计量、技术标准、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二)开展品牌培育争创服务。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省名牌等非公有制企业的申报、争创和评价为载体,争取有更多产品、企业进入品牌体系。根据名牌培育目录和条件,全面摸清符合要求的企业情况,制定我县品牌培育规划,培育优势企业、重点企业争创名牌。加强品牌宣传和保护,建立名牌企业定期宣传机制,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叫响名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开展技术标准支撑服务。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质量管理认证体系、质量检测体系、质量诚信体系,建立质量诚信档案。继续深入开展能源计量服务,积极开展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引导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做好安全计量器具检测工作。做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推动企业建立标准体系;帮助和指导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项目;提供国内外标准信息服务,加快建成标准免费查询信息网络平台;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现代物流、商业、旅游等服务行业标准化工作。

(四)开展质量安全生产服务。一是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受理工作,帮助企业依法取得产品市场准入资格,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二是严格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定检、抽检,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开展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对不合格产品企业的后处理工作。三是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登记建档,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应急预案。积极开展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全面提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五)开展清费减负、高效履职服务。一是全面落实惠企政策,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杜绝违规收费行为;二是规范执法行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三是简化办事程序,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力度,缩短办事时限,提高材料审查效率,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四是推行一站式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

(六)开展严打假冒伪劣、净化发展环境服务。依法查处违反质量、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重要时间节点,按分工开展“质检利剑”等专项执法打假行动;充分发挥县打假办的组织协调作用,组织打假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我县不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制假售假现象;根据信访平台、网络问政和来信、来函等其他投诉举报,加大案件处理力度和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办理。积极帮助企业处理质量争议,解决质量纠纷。建立与名优企业的协调沟通机制、打假联动机制、信息通报机制和服务评价机制,加大对名优产品和有关骨干企业的保护与扶持力度。加强质量申诉案件处理,及时有效保障企业和百姓的合法权益。

(七)畅通政企沟通联系渠道。落实领导挂钩联系企业制度,局领导班子每年“一对一”挂点服务大型骨干企业、后备骨干企业和“三高”企业(高科技、高成长、高附加值)。完善“一企一策”措施,帮扶企业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八)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普及。改进宣传方式方法,提高政策法规知晓率。多方式、多平台、多渠道向非公有制企业宣传和解读质量技术监督政策法规知识。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咨询、答疑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法规宣传解读到位。

(九)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作用。引导特种设备标准计量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会员企业健全管理机制,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守法诚信经营。通过行业协会向非公有制企业及时传达、宣传、解读各项政策法规。借助行业协会了解掌握非公有制企业或行业发展现状,分析研判发展趋势,研究制定精准扶持政策,促进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

四、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一)各股、室、队、所工作人员要教育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自觉做到“四要”、“四不要”:

1、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要逃避监管、干扰市场;

2、要遵纪守法、严于自律,不要弄虚作假、违反法纪;

3、要建言献策、合作共赢,不要游离政府、漠视公义;

4、要亲疏有度、利义兼顾,不要干政谋利、腐蚀权力。

(二)各股、室、队、所工作人员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要对照“亲”“清”要求,本着“遵纪守法、平等交往、公私分明、廉洁高效”的原则,通过多渠道、多方式了解企业发展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回应企业合理诉求。工作人员经领导批准可参加或组织以下活动:

1、参加行业协会、商会或企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为了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的各类公开活动;

2、参加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为推动企业学习提高、发展壮大的外出考察调研活动;

3、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或企业参加为了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4、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确有需要企业提供用餐的,应按当地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

5、开展推动本地经济发展的招商引资或其他重要活动,确有需要应按当地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

6、其他符合规定的活动。

(三)各股、室、队、所工作人员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要交往有规、交往有度、交往有束,不准出现下列行为:

1、在执行公务期间喝酒;

2、参加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宴请;

3、接受企业在高档私人会所安排的宴请;

4、参加企业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5、利用为企业服务之机要求企业安排就餐或托办个人事项;

6、索要、接受红包、礼品、礼金、购物卡、会员卡等财物;

7、要求企业报销餐费、购买商品;

8、换用、借用、占用企业车辆;

9、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10、影响企业的正常决策和生产经营,人为设置障碍刁难企业;

11、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一)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廉洁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的核心价值、发展目标以及员工的职业规划有机融合,打造非公有制企业“廉洁守法、服务社会”的经营理念。

(二)协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内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志愿服务日活动,向企业提供法务咨询、廉政风险防控等知识辅导。协助企业梳理排查廉政风险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封堵管理漏洞,制定企业员工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与重点、敏感岗位员工签订廉洁自律责任状或承诺书。

六、强化监督执行

(一)局纪检监察室要加大执纪监督问责力度,发现以下行为,移交县纪委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主动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行为;

2工作态度恶劣,对企业正当合理诉求置若罔闻,不予解决的行为;

3、因服务意识不强、工作能力不足、政策水平不高导致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4、吃拿卡要的行为;

5、作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股室和人员。

(二)严格规范各类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执法行为,依法依规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合法地位,不得违法违规查封、扣留企业财产和资金。

(三)坚持“三个区分”原则,建立容错免责激励机制,在符合纪律、法律和相关政策要求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宽容各股、室、队、所工作人员在推动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失误、错误和无意过失。对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先行先试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同志予以表彰、鼓励,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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