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粤府办〔2016〕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方案】梅州市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
管理责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粤府办〔2016〕1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理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快完善我市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工作要求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食品安全“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工作思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问题导向,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努力提升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根据《意见》五大方面18条意见要求,以提升全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为总目标,以积极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为重要抓手,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全市辖区内市、县、镇(街道)和村织就严密的“防护网”,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推动实现社会共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确保我市食品安全整体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吃得更放心,吃得更安全,吃得更健康。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食品安全县级政府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含农产品,下同)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促进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稳步提升,确保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处置,确保不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落实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重点品种食品监测合格率达90%以上,公众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率不断提高,食品消费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
⒈要把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列为政府预算重点项目,建立稳定的政府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切实加大投入,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着力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评估、检验检测、监管执法、应急管理、信息管理、诚信建设、宣教培训等工作。加强县、镇(街道)机构编制、监管队伍、经费保障和标准化配备,在城镇社区和农村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增强各环节、各领域的监管力量,全面加强监管长效机制和食品安全基础建设,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
⒉要明确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重点抓好县、镇(街道)政府领导责任制落实,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确保辖区内食品安全责任明确并得到全面落实。
⒊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全程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建立完善属地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体系,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各环节监管措施紧密衔接,形成监管合力,构建食品安全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的网格化管理体系。
⒋要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为切入点,重点对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粮食及粮食制品、肉及肉制品、食用油(土榨花生油)、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儿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品种和集体(学校)食堂、校园周边、农村宴席、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小作坊、小摊贩聚集地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整治;坚持刚性执法、重典治乱,从工作机制、队伍建设、技术支撑等方面着手,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有效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⒌要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和培训力度,畅通与公众沟通渠道,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教活动,增强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社会监督。组织行政监管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经营者培训,强化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提升监管人员监督执法水平和事故调查处理能力。
(二)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⒈强化机构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省、市有关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对食品安全监管要全面落实“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手段”的要求,完善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⑴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各县(市、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主体,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整合充实执法力量。
⑵加强食品安全,按照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要求,各县(市、区)完成在镇(街道)或区域设立食品安全监督派出机构或工作机构,并且做到人员到位,落实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配备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等必要的执法基本装备。
⑶城镇社区和农村行政村100%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做到人员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⒉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粮食、公安、畜牧兽医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合理划分事权和权责清单,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各项规定,制定完善行刑衔接工作的案件发现、协同办案和案件查处等机制,以及调查案件情况通报、优化涉刑案件产品检验检测和鉴定评估、强化区域联动协作办案、加强案件咨询和双向联合培训、共同加强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等制度;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体系,推动全链条可追溯;建立食品安全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会制度;建立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⒊规范行政执法。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粮食、畜牧兽医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公开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操作流程;按照事权划分和权责清单,制定、完善本管辖区域内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等食品安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处置等工作规范;根据食品安全管辖的区域和监管对象的数量,确定食品安全监管和抽检的工作内容,建立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并开展相关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抽检,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制订本年度食品抽检计划或方案,建立不合格食品及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具体标准等制度,强化执法衔接,着力解决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问题;做到案件查处发现线索到位、立案到位、案件调查到位、处罚到位、整改到位;加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和处置结果的报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接受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监管执法等业务培训计划和制度。
⒋强化社会共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教育等食品安全成员单位要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将食品安全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畅通渠道,倡导行业自律,鼓励和引导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⒌强化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成立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日常工作部门;市食安办要牵头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和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情况;各级食安办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督促检查、考核评价作用。
(三)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⒈实施全过程监管。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和计划生育、畜牧兽医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食品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管。
⑴农业部门要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名录,制定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制定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安全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检工作规范;建立完善《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制度。
⑶卫生计生部门要配合省卫生计生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培训工作;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制度》。
⑷畜牧兽医部门要制定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疫病防治、监测和疫情扑灭和种畜禽、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行政许可和执法监督管理等制度。
⒉加强源头治理。
⑴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重金属污染、种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规定,从源头治理食品污染问题。
⑵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规范使用化肥、农药的规范和方法,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解决化肥过量使用、抗生素滥用等问题。
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实施“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监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⒊开展专项整治。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畜牧兽医等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制定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综合检查制度,针对严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集中开展各项专项整治。
⒋打击违法犯罪。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食品安全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跨区域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制定完善《食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具体标准制度》、《食品安全“黑名单”公示制度》;公安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机构,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⒈加强检验检测技术支撑。市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建立市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县级人民政府探索建立食品检验检测室,加大经费保障,培养专业人才,提供技术支撑。建立和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制度,逐步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⒉加大保障力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员、装备、执法车辆、检验检测、执法取证、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等经费落实到位。
⒊提高事故处置能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处置机制》;制定和完善《梅州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报送规定》;要求由各级食安办牵头,每年要开展一次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处置能力。积极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处置本监管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⒋推进两个“创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食安办、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准、要求,加强领导,抓住重点,深入宣传,积极探索,创新食品安全监管理念和举措,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力争2017年向省申报创建“食品安全城市”。
(五)建立食品安全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
⒈开展考核评价。根据上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考核的工作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办法》,将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列入市、县(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每年对县(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为优秀、食品安全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
⒉落实一票否决。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评和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所在地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⒊强化约谈问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内容包括:
⑴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消除监管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⑵县(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隐患、连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任约谈情况纳入县(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凡因监管不力、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造成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害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食品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严格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要求,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保障投入,明确部门和人员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工作的落实。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并结合实际情况,深入调研、制定和完善各项监管措施和工作规范。统筹兼顾、严肃纪律,突出重点,制定全面的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职责将工作任务逐一落实。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级食安办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督促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将推进落实工作任务与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有关要求相结合,与推进落实政府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相结合。要着力夯实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基础,全面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属地监管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推进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合力。
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委各有关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按本工作方案内容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具体的实施方案请于2016年4月底前上报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汇总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