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办法】云阳县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09 12:10:09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办法】云阳县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乡镇办法】云阳县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  县农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在农委下设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财务管理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在经发办内设立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由经发办主任兼任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负责人,配备23名专职业务人员,具体负责村、社区财务会计委托代理业务。村、社区设1名报账员,由村、社区文书兼任。

第三条  在村级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村、社区的账务和资金由乡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代理。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应依法取得代理资格,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实行持证上岗,并按要求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会计上岗证按期审验,无证者不得从事农村会计工作。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章  财务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由村、社区根据自身积累和上年收入状况,坚持以收定支、量入而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审批后实施,并及时向村民公开。

第六条  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方案,按序时进度组织收入,定时定项限额确定支出,不得超计划使用资金,严禁当年收支倒挂。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超出预算支出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村、社区根据当年财务预算方案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审核后,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村级集体收入包括“一事一议”筹资、村级“以资代劳”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转移支付收入、补助收入、集体土地补偿收入、救济扶贫款、部门及单位捐赠和拨款、借贷资金、清收历欠和其他收入款等。

转移支付收入、财政补助收入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入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为村、社区设立的资金账户。村组集体土地补偿收入、救济扶贫款、部门及单位捐赠、拨款及村组集体其他各项收入必须及时上缴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存入该村、社区资金账户。

村级“一事一议”、“以资代劳”,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的方案为收入依据,经济承包合同以合同签订金额为依据结算,其他收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执行。

第九条  村、社区资金实行“村有乡管、计划用款、收入上交、支出下拔”的管理办法。村、社区集体所有收入,自开票之日起实行票款同步,35日内资金必须存入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为村、社区设立的资金账户,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条  村级收入来源必须合法、真实,凡是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取得的资金不能作为村级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村、社区日常开支采取备用金制度,原则上备用金额度不得超过2000元,其具体额度由乡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视各村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印模备案制。各村、社区应指定财务审批人所用印章、理财小组专用章以及审批人签字字模,指定的印章、签名或公章印模必须在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村、社区支出的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200元以下的由村、社区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200500元的由村、社区支部书记和村、社区主任共同审批;500元以上的支出,由村、社区 “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共同研究审核签字,送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第十四条  村、社区干部工资、奖金及补贴经乡镇、街道核定标准后,由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根据工作实效统一发放。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管理由乡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总出纳负责,村级由村、社区文书(报账员)专收、专付、专管,非上述人员不得管理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  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设立一个基本账户,结算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往来款必须实行非现金结算。

第十七条  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回村民的直补“一折通”或含有其他财政补助的存折代为取款抵扣任何款项。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资金出借。村、社区原则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村、社区干部因工作原因确需大额借款时,必须经村支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共同讨论同意,并落实担保人后方可出借。

第六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征地补偿费严格按《云阳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统一结算。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农业项目资金,以及财政转移支付、上级补助和部门对村社返还的各种经费必须严格按项目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平调、挤占、挪用或跨村社调剂使用,更不得截留或用于平衡收支。

第二十一条  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仅限于村级范围内兴办水利、农田基本建设、修建村级公路和桥梁、植树造林以及新农村建设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对象为户籍在本村的所有村民,筹资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55元,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数量不得超过5个标准工日。“一事一议”筹资、“以资代劳”纳入村级财务账内管理,资金使用后接受县、乡镇、街道的专项审计,并向村民公开财务。

第二十二条  财政直补资金严格按《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直接发放给农民,村民的直补“一折通”或含有其他财政补助的存折必须发放到农户手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此抵扣贷款、借款、一事一议等款项。金融代办机构应严格执行村民的直补“一折通”或含有其他财政补助的存折由本人支取,本人长期外出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前来支取的,应由本人出具书面委托,并出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取人身份证复印件方可支取。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应分村、社区设立完整、规范的内部往来和应收、应付、借款明细账,准确地反映债权、债务情况。村、社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加大债权清收力度,大力发展村级经济增加收入,努力完成偿债目标。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不准借款兴办公益事业和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准借款完成上交任务,不准超过标准计付利息,不准利息转本,不准当年新增债务。

第八章  定期核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社区所有财务收支,必须实行定期报账、记账制度,每季度核算一次。当期收支当期结清,不准报销、入账跨期票据。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干部经手的所有收支票据,须在每季度末月底前,归结到村、社区文书(报账员)手中,完成票据签批和民主理财。每下季度头月15日,为村、社区文书(报账员)集中办公时间。村、社区文书(报账员)将上季度经过审批和民主理财的合规票据分类整理后,到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集中办理审核、报账、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  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分别对各村、社区文书(报账员)上报的收支票据进行账前审核;代理会计对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按照会计账务处理程序进行会计核算;总会计汇总完成会计报表。

第九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全县统一使用由农业部经营管理总站农村管理信息化研发基地开发的财务软件,统一配备必要的农村财务电算化设备,开发建设全县农村财务电算化信息网络。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应配备专兼职财务电算化管理员、操作员和审核员。电算化会计资料的备份要永久保留。

第十章  票据报表管理

第三十条  村、社区票据管理按照《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除使用财政、税务专用票据外,其他面向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收支必须使用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统一监印的收付款凭证,在县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统一购领,严禁使用白条收费或无据收费。乡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负责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结报、缴旧换新与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村级应编制如下报表:1.月份或季度报表为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2.年度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村级各类报表的编报由代理总会计负责;年度会计报表须在次年元月15日前上报县农委。

第十一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预决算方案、经济承包合同、契约、财产清单、财会人员接交清单、财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三十三条 农村财务档案由乡镇、街道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设立专门档案室,实行分村、社区专柜存档,专人负责,统一管理。村级非报账性财务资料由村、社区文书(报账员)分类整理,专柜保存,年终上交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会同代理会计,全面整理归档。

第十二章  民主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财务实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制或民主理财审核制。重大的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包括集体土地征用、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固定资产的购建、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资代劳”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三十五条  设立村、社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35人产生,并推选1人担任理财小组组长。现任村、社区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理财小组成员,小组成员一般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小组成员确定后要张榜公布并报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所有财务收支票据须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盖章。民主理财小组必须每季度定期对具备各种要素、符合财务规范的收、支票据进行监督审核,并加盖村、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印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退还给当事人,并追回现金,严禁未审单据抵库。

第十三章  财务公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社区应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村级财务实行定期公开制。

第三十八条  一般的财务事项每季度账后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和群众关心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经济业务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会议、“明白纸”等形式公开。

第三十九条  对公开中群众提出的问题,村、社区负责人应当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让群众满意。

第十四章  财务审计管理

第四十条  乡镇、街道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日常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要将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或相关审计项目延伸审计的重点内容。县农委和乡镇、街道负责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在县农委设立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管理办公室,与县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承担农村财务审计日常管理指导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审计范围、对象:对村级财务实施年度审计;对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或需要审计的重大事项实行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村干部中分管财务审批工作的领导,以及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二条  审计时限:日常审计由乡镇、街道负责,在每年2月份进行;村、社区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审计在任期结束前进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或需要审计的重大事项群众举报后即时进行,峻工完成后专项审计。县农委每年34月对部分村、社区进行审计检查。

第四十三条  审计要求:被审村社必须向审计单位如实提供所需账册、有关资料等,不得隐瞒;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结果及时上报县农委和所在乡镇、街道,并在村、社区两委会、党员会和村民代表会上宣布,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成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骗取、虚报、冒领国家强农惠农资金及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等作为村级收入的;

2.村民的直补“一折通”或含有其他财政补助的存折未发放到农户手中或收回村民的直补“一折通”或含有其他财政补助的存折并代为取款抵扣任何款项的;

3.保留账外公款,即私设“小金库”的;

4.用公款参与民间高利贷活动从中牟利的;

5.其他严重违反《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增加支出项目,突破定额标准支出,已入账的,由审核审批人、代理会计和村、社区文书全额退赔;未入账的,由当事人退赔,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的,由申办人和有关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村集体概不承担债务。

第四十七条  未按规定程序购置、发包、租赁、拍卖、抵押、维护、报废集体资产的,属于无效行为;造成损失、浪费的,由当事人和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依据本办法,各乡镇、街道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及罚则,并可融入村规民约。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520日起实施,由县农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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