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09 12:30:08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37号)和《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丹政办发〔201439号)、《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丹民字〔201512号)文件精神,建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形成对极少数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二)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为保障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东港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接受丹东市拨付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的医疗费用的功能。

(三)市财政局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上一年度市级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市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量入为出,包干使用,当年如有结余,滚动次年使用。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二、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

东港市医疗机构收治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二)救助对象的确定。

1.医疗机构确定。对于到医疗机构就诊的不明身份的患者,医疗机构要通过其自身携带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医保卡等)明确身份。

2.公安机关确定。对就诊患者无法查明身份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按法定程序明确其身份,公安机关查明其身份后应协助追缴相关费用。对确实无法明确身份或查明身份但确实无力缴费的患者,公安机关要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向医疗机构进行通报。

3.民政部门确定。就诊患者属于无法查明其身份的流浪人员或外地人员,医疗机构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由民政部门协助查明身份,协助追缴相关费用。对确实无法明确身份或查明身份但确实无力缴费的患者,并且医疗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无法支付或上述渠道支付费用仍有缺口的,民政部门要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向医疗机构进行通报。

(三)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3.身份明确但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费用后仍拖欠的急救费用。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支付

(一)医疗机构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紧急救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补助。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可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公安、医保、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上述渠道按规定支付,经核实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欠费情况,并按季度足额安排应急救助资金。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直接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后,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机构。

(四)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五)对于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的患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其急救费用。

(六)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七)医疗机构应当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八)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依托各类公益慈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基金预决算,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市政府批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单独计息,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六)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机构代表、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成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

五、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要求,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进行广泛地宣传动员,积极争取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者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献资金,推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发展壮大。

(二)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协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信息,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待遇。

(四)市民政局负责部分救助基金的筹措,协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五)市公安局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并协助追缴相关费用。对未履行职责的,由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基金预决算,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六、违规处理

(一)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更换基金管理机构:

1.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2.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3.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4.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

(三)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有关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及推动落实等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要把握好政府引导与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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