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禁毒举报奖励办法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广东省禁毒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办法】东源县禁毒举报奖励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县禁毒举报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广东省禁毒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民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的义务,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
第二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后,可直接到县公安局办案单位领取;如直接到县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写出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账号,由县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账号。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条 县公安局缉毒大队作为指定举报受理机构,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110电话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吸毒人员奖励标准:凡举报经查证属实,按每名需要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50元的标准奖励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县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对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发挥重大作用的,县公安局将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下毒品指海洛因、冰毒成品,其他毒品按照比例与海洛因进行折算,详情见附表):
(一)举报制毒、贩毒、运输和非法持有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据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
1.破获的毒品案件,缴获了500克以下的毒品,每宗案件奖励300-2000元;
2.破获的毒品案件,缴获了500克以上(含500克)不满1000克的毒品,每宗案件奖励2000-5000元;
3.破获的毒品案件,缴获了1000克以上(含1000克)不满10000克的毒品,每宗案件奖励5000-10000元;
4.破获的毒品案件,缴获了10000克以上(含10000克)的毒品,每宗案件奖励10000-30000元。
(二)举报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100千克以上(含100千克)的,每案奖励2000元;
2.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上(含40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元;
3.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1吨以上(含1吨)的,每案奖励500元;
(三)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铲除量在3000株以上(含3000株)不满1万株的,或大麻3万株以上(含3万株)不满10万株的,每案奖励2000元;罂粟铲除量在1万株(含1万株)或大麻10万株以上(含10万株)的,每案奖励5000元。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含50千克)不满200千克的,每案奖励500元;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上(含20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元。
(四)举报歌舞娱乐场所内吸贩新型毒品活动的,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奖励:
1.根据举报,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获5名以上(含5名)10名以下吸贩毒品人员的,奖励1000元;
2.根据举报,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获10人以上(含10人)吸贩毒品人员的,奖励2000元;
(五)举报县公安局督捕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1000元;举报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悬赏金额奖励。
(六)举报制造、加工毒品厂(窝点),每捣毁一个奖励1万-10万元。制造、加工毒品是指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直接提炼毒品或者利用化学合成的方法生产、加工和制造海洛因、冰毒(甲基苯丙胺)、“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毒品的犯罪行为。根据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查获制造毒品窝点,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奖励:
1.缴获毒品1千克以下,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举报人1万元。
2.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举报人2万元。
3.缴获毒品5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举报人3万元。
4.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举报人5万元。
5.缴获毒品100千克以上,并抓获制毒人员的,奖励举报人10万元。
6.缴获毒品,但未抓获制毒人员的,根据缴获毒品数量,按照以上奖励标准金额的20%-50%给予奖励。
7.抓获制毒人员,但未缴获毒品的,按照起诉认定的毒品数量,及以上奖励标准金额的20%-8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打击毒品犯罪治理严重毒品问题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奖励金额可突破上述数额。
第七条 同一毒品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县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县公安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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