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和《阳江市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阳江市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市林业局政府
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和《阳江市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级政府采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下同)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形式。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具体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四条 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应依照《市级政府采购办法》所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标准确定。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的预算时,应当根据市财政局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逐级报批。
第六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市级政府采购办法》的规定按时编制季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市林业局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审批。实施计划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采购预算金额、技术参数、需求时间等具体内容。
第七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和资金来源应与批复的预算相一致,不得编制资金来源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
第八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政府采购,未经批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购。如需调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的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并组织采购。其中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市级政府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的项目,由市林业局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具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单位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及时将采购项目的具体参数和要求报市林业局汇总并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如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应严格按照《市级政府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第四章 资料备案、保存与信息报送
第十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相关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本单位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按要求及时编制《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报市林业局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统计报表应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情况。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的规定依法实施采购。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虚报采购预算;不得实施没有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项目。
第十四条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采购经办人员与采购合同审核人员、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十五条 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采购合同审核人员、验收人员等,下同)与供应商(包括投标人,下同)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保密制度。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采购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等涉及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采购预算和标底;不得自行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第十七条 廉政制度。采购单位、采购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等涉及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收受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贿赂。
第十八条 市林业局将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将严格按照《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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