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实施工作方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0号)、《奉节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奉节府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方案】奉节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实施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机制实施工作方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0号)、《奉节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奉节府办〔2015〕222号),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能力建设
(一)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根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县编办与法制办共编制88个单位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将制定主体清单库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并对制定主体清单实时动态更新。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单位不得超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库范围。
(二)进一步加强审查队伍能力建设。县人民政府法制办5名工作人员作为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人员。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要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专职人员,并将人员名单在4月29日之前报送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将在今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评查活动,交叉检查各有关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情况。
(三)推进合法性审查信息化。在奉节县人民政府网站设立规范性文件平台库,公布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各主体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设立规范性文件平台库作为县政府文件平台库的字库。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按照要求及时将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备案。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确定的审查专职人员作为文件备案信息人员,及时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流程
(一)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档科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流程。严格执行《奉节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奉节府办〔2015〕22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等规定。规范性文件报送合法性审查应当按照要求全面提供审查材料。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制部门(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具体条款存在不合法情形的,法制部门(机构)向起草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待修改完善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通过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提请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等讨论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部门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完善合法性审查工作档案管理。做好规范性文件归档立卷工作,做到各环节资料顺序一致、齐整完备、一件一档,确保规范性文件审查全过程完整记录、规范管理。
三、探索创新规范性文件审查方式
(一)建立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专家库。吸纳县政府法律顾问、县委党校行政法专门教师、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资深法官,以及法制办专业人员组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专家库,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问题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在库中择选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探索建立“集中审查+专业复核”机制。县政府法制办适时抽选部分乡镇(街道)和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对报送县政府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实施集中审查,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集中审查的结论进行专业复核。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效。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副县长为组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县编办主任、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县监察局局长为副组长,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领导小组。
(二)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常态化。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要结合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每隔两年启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制定依据发生变更的文件,立即废止或修改。
(三)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县政府督查室和县监察局实施检查通报制度,对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实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定期通报。将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定期通报结果作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