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方案】奉节县国有资产清收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09 14:40:06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资产清收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方案】奉节县国有资产清收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财政方案】奉节县国有资产清收工作实施方案



国有资产清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奉节县国有资产清收工作领导小组。

 长:朱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向益平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李庆双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地税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国资局、县教委、县商务局、县卫计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国资局,由王文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国有资产清收日常工作。督导组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全县国有资产清收的指导、检查等工作。

二、清收范围

(一)全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视同行政机关管理的党群机关和社团组织(按照奉节府发〔20158号和奉节府发〔20159号实施);

(二)破产关闭国有企业的剩余资产;

(三)其他国有资产(含闲置的村小、食品站、粮站等)。

三、清收内容

清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林权和在建工程等资产。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201531日至331日)

各单位按要求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国有资产清收工作方案,统一思想,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国有资产清收工作。深入广泛宣传国有资产清收工作的重要意义、清收要求,保障全县国有资产清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摸清家底,清查登记阶段(201541日至2015415日)

各单位按照清查要求,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包含原破产国有企业)开展国有资产的清查工作,汇总后及时上报自查情况(见附件)。具体为:

1.各破产关闭企业由县级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清查、登记和汇总上报。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部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所有国有资产的清查(包括有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登记和汇总上报。

3.其它闲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村小、粮站、食品站等)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清查、登记和汇总上报。

(三)资产公示阶段(2015416日至2015425日)

资产清查登记后,由各单位向社会公示国有资产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四)产权界定和清收阶段(2015426日至2015531日)

1.对公示中存在产权争议的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

2.确权后,被非法占用的国有资产,各单位要限期组织资产清收。

(五)资产移交,办理产权阶段(201561日至2015630日)

1.产权确定后,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移交资产。

2.办理产权过户和产权登记工作。

(六)检验复查阶段(201571日至2015930日)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将对清收过程和结果进行跟踪督查,清收工作结束后,县国资局清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乡镇、各部门的清收工作进行检验和复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含主管部门)是全县国有资产清收工作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含关闭破产企业)国有资产清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收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抽调专门工作人员,保证工作顺利完成。公安、法院要为全县国有资产清收工作提供强力支持。按照“特事特办,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的要求,财政、工商、税务、城乡建委、规划、国土房管、审计、消防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全县资产清收工作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在清查申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数量,不得瞒报、虚报、漏报。清收期间,各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未经批准不得租赁、出借国有资产,不得更改或续签经营合同、提前收取租金和承包费,不得隐瞒或处置国有资产,不得推诿、延误国有资产清收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或在资产清收过程中工作不配合、故意设置障碍干扰工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人:张尚武,联系电话:5666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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