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奉节府办〔2015〕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
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的实施意见
奉节府办〔20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维护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保障资金监管工作目标任务、范围
(一)目标任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规政策为依据,以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监管,保证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为目的,着力构建涵盖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体系,形成职责明确、程序规范、制约有效、保障有力的资金运行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行,促进我县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监管范围
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范围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按险种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包括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益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支出项目。
(三)部门职责
人社局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以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地税局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缴计划征收社会保险费,定期对欠费进行清理;
卫计委、药监局、发改委协助人社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金政策及履行协议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公安机关负责协助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确定户口的登记、迁移、注销的真实性;
财政局、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管理进行监督、审计;
银监办负责对社保基金开户银行优惠利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安监局负责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事故预警制度;
编办、民政局负责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
工商局负责提供社会企业、工商户的经营信息,并配合做好社会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工作;
国土局负责对征地、符合户籍制度改革的人员情况进行核实;
档案局负责提供档案查询并出据查询记录;
用人单位负责依法及时为职工申报参加社会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会负责对职工社会保障权益进行监督;
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监管
人社局、财政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把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作为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严格程序,明确职责,切实做好预决算编制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基金收支计划和会计报表进行审核。增强监管措施制定、经办管理和基金监督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更好的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提高监管效能。
三、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监管
(一)强化对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经办机构要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据实核定,杜绝以物抵费、协议缴纳、违规减免,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信息,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二)强化社保费入库率的检查。地税机关要加强社保费征收管理,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及时清理欠费,责令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地税、财政与经办机构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入库数据,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经办机构要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征收管理。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强化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检查。人社局及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申报缴费基数、缴费人数等情况核查。
四、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环节监管
(一)加强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人社部门、审计部门要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项目、支付标准、发放范围,以及拨付、结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规支付、转移、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确保待遇支付规范化。
(二)加强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人社、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鉴定机构、假肢矫形器配置、代发待遇等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药品、鉴定、康复、基金投资运营及培训机构申请的各类补贴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
(三)加强对待遇享受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社保经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社会保险资料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不得受理办理与政策规定不符的社会保险参保业务。
人社等部门要对社会保险享受待遇人员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变造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资格;丧失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或条件继续违规领取待遇等行为。
五、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结存监管
(一)规范基金帐户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帐户开设、撤销及变更的审批备案制度。开设或注销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银行帐户,须经人社局和财政局批准。经办机构与开户银行签订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帐户管理服务协议,并抄送人社局基金监督科,各险种结存资金要按规定报批使用。
(二)强化基金利息收入管理。财政局,社保、就业经办机构要加强与承办社会保险基金业务金融机构的衔接,严格落实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存款优惠利率政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分别计息、分别核算,并将利息收入纳入基金管理。银监办要加大对社保基金开户银行执行优惠利率情况的督查,财政局要会同经办机构每年终对各险种应收利息进行清算。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制度
(一)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人社局要督促指导系统内各经办机构健全完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对参保、缴费核定、待遇支付及审核各种补贴等关键部门、关健岗位建立制约制衡机制,实现彼此间的相互监督,防范基金经办制度风险,定期评估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建设落实情况。
(二)落实离任审计和轮岗制度。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离任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在同一工作岗位不得超过5年。
(三)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出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七、完善监督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一)完善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基金安全形势监管分析制度,加强横向纵向的对比分析,根据监督管理情况深入分析影响基金安全的主要原因,找准问题症结,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处理,规范经办管理,有效化解基金风险。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成员单位进行研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工作机制。建立由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的县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人社局要牵头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研究分析社会保障工作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人社、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金保、金财、金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各部门的监督制度,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监督管理机制。各部门要及时互通情况,加强沟通联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三)进一步探索社会监督机制。在充分发挥行政、审计、社会监督的基础上,完善内部监督和专门监督,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监督举报奖励、监督检查、风险防范等制度。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的频度和力度,形成强有力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格局。
八、工作要求
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不准出现履职不到位的现象,在履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转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认真及时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就业、社保经办机构不准违规办理业务事项,从源头杜绝挤占、挪用基金和骗保、套保等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对违规支出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套取就业培训补助等资金的行为,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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