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辽政发〔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
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辽政发〔2013〕13号),制定本实施意见,指导全省政府督促检查抓落实工作。
一、总体要求
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政府要说到做到,不能放空炮”的重要指示,把督促检查作为一把“利剑”贯穿政府抓落实工作的始终。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紧紧围绕中心抓落实,必须细化目标任务抓落实,必须严肃纪律约束抓落实,必须提振精神状态抓落实,必须扑下身子抓落实,必须真抓实干求实效,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真正落地见效。
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实干、带头落实,把干事创业谋发展作为最大的政治责任,主动作为,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敢于攻坚,雷厉风行抓落实,精益求精抓落实,坚持不懈抓落实,要把抓落实工作形成制度,形成常态,一抓到底。
二、督查任务
(一)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事项;
(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三)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巡视、审计、监察等事项;
(四)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事项;
(五)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工作报告需要落实的事项;
(六)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业务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需要落实的事项;
(七)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八)省人大、省政协对政府工作意见和建议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
(九)群众来信来访、新闻媒体、内部参阅资料等反映省政府工作的办理情况;
(十)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三、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省政府统一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协调、省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分工负责、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督促检查工作体系。省政府督查与省委督查、人大监督、政协评议衔接、配合,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政府绩效管理、民心网等新闻媒体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的作用,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落实责任。省长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副省长按照职责分工负分管责任;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是抓落实工作的第一助手;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组织和综合协调督查工作;省政府督查室负责指导全省政务督查工作,统一归口管理省本级督查事项,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跟踪督办、定期报告,根据落实结果配合相关部门问责问效。
(二)分解任务。省政府研究决策时要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要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和落实责任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工作任务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梳理完毕,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目标分解到部门、具体到项目、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明确完成时限和质量标准。省政府部门提请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专项督查,需提前3个月提交督查计划,经省政府秘书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限期报告。严格执行报告工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振兴报告工作的规定》(辽政发〔2015〕1号),按照规定时限向省政府报告工作。由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及时报告动态落实情况。
(四)回访复核。对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专项工作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省政府督查室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开展抽查、复查、明察暗访,除应保密事项外,要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落实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督查通报。严肃纪律约束,将督查工作纳入省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建立抓落实的督办责任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完善考评指标体系。对各项工作落实进度和效果,定期进行目标考核,每月进行督查通报。对落实不力、未完成任务的,实行约谈、诫勉谈话;对不作为、懒作为、慢作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躲避责任、推诿拖沓、打折变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六)建立台账。省政府督查室对所有督办事项要建立落实情况台账,详细记录督查内容、责任主体、完成时限、落实进度、反馈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动态跟踪督办,办结一项、销号一项。
(七)专员制度。省政府督查室要设置督查专员。选聘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敢于担当、善抓落实的有关人士担任政府督查专员,协助省政府督查室开展专项督查活动。督查专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对抓落实工作的领导,把督促检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督查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力量配备,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市县政府督查机构设在政府办公部门。省政府督查室要按照中央关于机构干部配备的有关规定,在不突破规定职数的前提下,考虑选配厅局级干部担任主要负责人,市、县(市、区)政府参照执行。省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承担督查职责的机构,配备得力干部,明确督查工作联络员,切实履行督促检查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督查干部的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开展专题研究、案例分析和专项培训,提高督查干部综合协调、把握政策、调查研究、决策参谋的能力,培养一支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抓落实的督查干部队伍。
要加强督查工作信息化建设,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督查工作信息网络和评估、反馈平台,配备必要的办公和通信设备,确保督查工作信息畅通,反馈及时,取得实效。要保障督查工作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实施意见》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