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宽甸满族自治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时间:2023-06-09 15:20:04 来源:网友投稿

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根据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宽甸满族自治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宽甸满族自治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

项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根据辽宁省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精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和《丹东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总体要求。

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为基本点,坚持绿色发展、环境优化发展,化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严格环境管理,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努力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工作原则。

1.属地负责,依法行政。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此次清理整顿工作。

2.统筹兼顾,实现共赢。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坚持原则,力求多赢。

3.从严从实,分类清理。充分考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环保标准逐年加严以及国家逐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的实际,保障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分类分步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4.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按期完成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67月,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任务。备案完善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和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整改规范一批符合产业政策,但目前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的建设项目,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高风险建设项目,以及虽然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要求但经限期治理仍然不能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二、清理整顿范围

截至20141231日,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已建或在建项目(以下分别简称未批建成项目、未批在建项目,统称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三、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宽甸满族自治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周亮县长担任组长,孙兵副县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产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林业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张强担任,负责全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月下旬组织召开全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调度会,各成员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进展情况以书面加盖公章形式报送至县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清理整顿意见

()20151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3个一批”意见进行处理。

1.备案完善一批。对满足规划选址要求、符合各类生态功能区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属于过剩产能、不属于淘汰落后工艺(以下简称“4条红线”)以及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各乡镇政府负责报请相关部门核准后,责成企业开展环境现状评估并经环保部门备案,纳入正常环境管理。

2.整改规范一批。对于满足“4条红线”,但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通过治理能够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按县政府确定的清理整顿意见,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限期治理任务。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按“备案完善一批”进行处理;未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乡镇政府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依法关闭一批。对不满足“4条红线”、经限期治理仍然不符合现行环境管理要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未批建成项目,由乡镇政府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0151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和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等环境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对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各乡镇政府及各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居民动迁及公用环保设施建设问题,由县政府、乡镇政府负责妥善解决。在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园区和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且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省、市审批项目,由市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县审批项目,由县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后,再发现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按《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清理整顿工作程序

()20151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属于“备案完善一批”和“整改规范一批”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在充分考虑未来环保标准提升可能性的前提下,开展现状评估(监测数据由环保系统监测机构出具),经环保部门审查后,出具备案意见。其中,现行审批权属于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由市政府组织环保、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法制等部门研究确定清理整顿意见,在当地媒体公示1周后进行处理;现行审批权属于县级环保部门的,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认并将清理整顿意见在当地媒体公示1周后进行处理。

2.对属于“依法关闭一批”的未批建成项目,各乡镇、各部门应报请县政府核准,由县政府统一组织依法予以关闭。

3.对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省政府上报国家备案、认定的未批建成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认并处理,县政府依据市政府处理意见或决定依法依规执行。

()20151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六、清理整顿步骤和完成时限

()集中排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2016113日—2016129)

各乡镇政府要抽调专门力量,统一安排时间,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彻底摸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列出具体清单明细,及时上报县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分类建立项目台账和信息库。

()制定具体整顿方案(2016129日—2016229)

对排查出来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县政府结合相关部门建议提出具体清理整顿意见,限期治理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具体整顿方案,依法开展限期治理。

()全面清理整顿(201631日—2016615)

根据清理整顿工作程序,县政府要分别下达清理整顿任务清单和进度计划表,明确整顿标准、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强化督导落实,确保各乡镇政府清理整顿任务按时完成。

()工作总结(2016615日—2016630)

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各乡镇政府要进行全面总结,填报清理整顿项目详细清单和汇总表,于2016620日前将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至县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经县政府复核报至丹东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乡镇政府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全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提供全县发改立项建设项目的名单。

县经信局:负责提供全县重点企业、落后产能、淘汰落后工艺企业名单和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名单。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全县无环评、无环保审批及验收等相关环保文件的矿山企业名单。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全县无环评、无环保审批及验收取暖锅炉企业名单。

县水产局:负责提供全县水产养殖企业名单。

县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提供园区内无环评、无环保审批及验收企业名单。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全县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

县国税局:负责提供全县纳税企业名单。

县地税局:负责提供全县纳税企业名单。

县政府法制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次清理整顿工作的法律支持。

乡镇政府:负责上报辖区内所有无环评、无环保审批及验收企业名单(以环保大检查工作为基础,对漏报、错报的企业进行补报)及清理整顿的相关工作。

八、工作要求

()强化组织领导。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乡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成立组织领导机构,一把手负总责,合理调配力量,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妥善处理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圆满完成。

()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起清理整顿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具体责任人,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照标准和时限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县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县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送至县政府批示。

()严格责任追究。对调查摸底不全面、建设项目信息不准确、清理整顿不到位、随意降低工作标准的各乡镇政府及各部门,县政府将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责令重新开展工作。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成员单位于201611517时前将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联系人名单报至县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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