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办法】清新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6-09 18:40:06 来源:网友投稿

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办法】清新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旅游办法】清新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房屋、闲置的学校、仓库、工厂等资源,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包括城乡家庭旅馆、客栈、度假村、生态农庄等,经过自愿加盟都有机会成为清新民宿的一员,加挂统一标识,纳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因地制宜、体现特色、注重品质、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凡在清远市清新区辖区范围内开展民宿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办审批  

第五条  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二)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  

(三)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  

(四)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水利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五)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民宿经营者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七)民宿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统一的服务投诉电话号码12345”,方便游客投诉。  

第六条  建立联合审批工作机制,成立由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旅游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批小组,明确并固定专门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证照办理审批工作。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批,由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踏勘、一站式审批:  

(一)业主提出申请,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镇(场);  

(二)镇(场)实地踏看,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审批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工商部门进行名称核准;  

(五)从事民宿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餐饮服务、环境保护、排水、消防、特种行业、卫生等行政许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成立清远市清新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农业局、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区工商局、区旅游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组成,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管理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旅游局,负责牵头民宿的联合审批、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加强行业自律。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镇(场)、村要推动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民宿行业组织报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第九条  民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营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罚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公布。  

第十条 民宿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民宿经营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各镇(场)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对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立即拨打110”电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镇(场)。镇(场)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十三条  当发生洪涝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的;

(四)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六)欺行霸市,诋毁其他民宿经营者的声誉;  

(七)设置侵犯游客隐私的设备;  

(八)擅自使用民宿等级标志;  

(九)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推进精品民宿的建设,对授予“民宿经营标志”的民宿,享受统筹宣传、营销。  

第十六条  鼓励民宿自愿申请民宿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按照《清远市清新区星级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评审标准》,被评定为区星级民宿的,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民宿品质管理综合评价,对优胜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乡村会所、乡村度假酒店、主题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新业态项目,须按旅游项目报批建设规定办理,建成营业后,纳入民宿日常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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