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办法】清新区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区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6〕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场)政府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各镇(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区政府按年度对各镇(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镇(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4个方面(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区发展改革局、农业局会同区编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清远市分行清新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镇(场)政府按照本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自评,于每年1月上旬将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自查情况报告、自评得分及相关证明资料等报送考核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镇(场)政府自评情况,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评分,形成书面考核意见,于每年1月30日前送考核小组办公室。
同一项考核指标由两个以上部门考核的,由排名在前的部门牵头负责。
(三)实地检查。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镇(场)政府自评报告和考核牵头部门书面意见,组织考核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小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小组向各镇(场)政府通报,并交由区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镇(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镇(场)政府予以表扬,区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镇(场)政府,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整改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考核小组办公室会相关部门约谈该镇(场)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区政府领导同志约谈有关镇(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落实市的考核要求
第十条 各牵头部门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01号)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各镇(场)政府所报材料,以及评审、抽查、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就我区上一年度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形成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1月30日前报送考核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牵头部门及各镇(场)政府报送的材料,汇总形成我区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落实情况报告,报请区政府审定后,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市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落实市考核指标不力,严重影响我区考核成绩的,相关责任单位须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整改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考核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镇(场)政府要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工作统一领导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事项由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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