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计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计生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各类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局行政处罚应在法定的幅度内,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下称《裁量标准》)为基础,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裁量。
第三条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以及处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对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处罚情形、裁量幅度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后法优于前法;
(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同一违法事实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同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适用一种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等,区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种处罚情形,每种处罚情形又分若干个档次。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一)法律规定减轻处罚的主体;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属于管理疏漏造成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接受检查,认真整改的;
(三)从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处罚情形也没有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适用一般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应综合考虑各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并处罚款。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可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在规定处罚幅度内分档次并处罚款。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卫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后,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行政处罚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需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执法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根据违法事实和从重、从轻、减轻情节,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部门不得因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执法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县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卫计行政处罚案卷的审查备案工作,定期分析自由裁量情况,对执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和结果进行评查和监督,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事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县法规股负责对县卫生监督所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督导。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过错责任: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变更的;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的;
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部分法律条款中未列入本《裁量标准》的处罚种类和对未列入《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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