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融资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长期贷款等融资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重庆市“十三五”高山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武隆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融资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
迁融资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长期贷款等融资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重庆市“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方案》、《重庆市“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武隆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市级有关规定,我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投融资采取“统承统贷统还”的运作模式。由市兴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兴农资产公司”)与县政府、县城乡发展(集团)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协议明确由市兴农资产公司委托我县实施主体代建项目,县政府向市兴农资产公司购买服务。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计划管理
第三条 根据全市“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结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扶贫开发规划等,编制《武隆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规划》,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贷款额度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按照《武隆县“十三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规划》,各乡镇政府会同县城乡发展(集团)公司编制年度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送县发改委审查后报县政府审定执行。年度实施方案作为申请年度贷款和发放贷款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县城乡发展(集团)公司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向市兴农资产公司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目资金、项目行政许可等资料。经市兴农资产公司审核、贷款银行审定后,将贷款资金拨付给县城乡发展(集团)公司。
第六条 按照融资资金规模,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委、县扶贫办分解下达融资资金计划。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七条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融资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所在地乡镇政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年度计划,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意见后,报县发改委审查审批。
第九条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融资资金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还款
第十条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融资资金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融资资金推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业主要及时对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地点、资金安排、资金使用情况在网站、乡镇村组公开栏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实行进度拨款,项目启动时申请预拨资金的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实施中,累计申请拨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80%。竣工验收后进行资金结算。
拨付程序: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乡镇政府审查——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委、县扶贫办审核——县政府审定—县城乡发展(集团)公司按程序拨付。
第十三条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融资资金由县城乡发展(集团)公司统一还款给市兴农资产公司。主要还款来源为符合复垦条件的搬迁农户腾退宅基地复垦产生的地票收益,县政府统筹上级相关专项资金、地方财力等,中央财政及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贴息。
第五章 项目检查验收和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的日常管理,定期报告项目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相关主管部门适时组织人员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融资项目和资金监管进行检查指导,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乡镇组织进行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后,向县发改委提交验收申请。由县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条件是:按照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编制竣工决算,出具审计报告;各种档案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组通过实地查看和走访群众等方式,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后,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对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组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组不予验收,并作出文字说明,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做好移交工作,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一条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融资资金项目的主体责任为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项目落地建设、过程管理和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指导,依法监督项目的计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监察局、县审计局依法对项目和资金进行评价、审计、监察。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和超过批复投资概算的;
(三)未经财政投资评审和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以及相关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依法追究有关行政责任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