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中的廉政意识,促进廉政建设,确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制度】榕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中的廉政意识,促进廉政建设,确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尚不构成法律法规追究范围的,直接责任人员或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追究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
(二)制定或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四)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提请取缔、关闭、停产的;
(五)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失实;
(六)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
(七)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
(八)违规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九)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擅自委托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的;
(十一)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环境保护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一定损失的;
(十二)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造成环境污染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三)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十五)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十六)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承担。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承办人。
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直接领导人。
六、行政执法过错按下列规定确认和责任划分:
(一)审核人变更或者未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变更或者未采纳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因承办人、审核人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承担责任。
(三)上级行政机关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上级行政机关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的共同错误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者均应承担过错责任,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的责任;
(五)经集体决策程序后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决策人视为批准人,直接主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主张坚持错误意见的承担次要责任,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过错责任。
七、属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执法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证人证言不实等非行政执法人员主观原因,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导致执法过错的。
八、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根据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等情节,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有效能告诫离岗培训、作书面检查、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
十、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十一、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十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或违纪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三、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的案件,除依照上述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