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办法】武隆县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10 10:50:02 来源:网友投稿

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武隆委发〔2014〕26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平安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武隆县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安监办法】武隆县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仅供参考)



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武隆委发〔201426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平安武隆建设加强安全生产“三基”工作的实施意见》(武隆委办发〔201438号)文件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年度工作部署,为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县安全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县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目标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其结果由县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通报,并按比例折算入全县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成绩,对取得显著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分为安全事故考核、重点任务考核两大类。

中央和市属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计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考核。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安全事故考核为60分,重点任务考核为40分,采用逐项扣分方式,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根据《武隆县安全生产黄牌警告暨约谈警示等制度》(武隆安委发〔201414号)文件要求,被通报批评、约谈警示和黄牌警告的单位,在考核总分中每次分别扣0.5分、2分、4分;被市政府安委办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约谈警示或被市级主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分。

(一)安全事故考核(60分)

2015年市政府下达的事故亡人控制指标不再分配到各安全工作考核责任单位,一律本着“有事”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实行扣分制管理。在安全监管责任范围内,发生市上考核控制指标类生产安全事故每死亡1人扣15分;发生道路交通、消防非经营性安全事故每死亡1人扣10分;发生1起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每死亡1人扣20分。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对负有属地安全监管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扣3分(仙女山度假区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事故按县度假区管委会负主要监管责任,县城乡建委负次要监管责任考核扣3分)。

对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事故考核:一是在国、省、县道发生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生产安全事故,分别以2014年实际死亡人数下降5%为控制基数,每超出控制基数1人分别扣10分、5分。二是在乡村道路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以2014年全县乡村道路实际死亡人数下降5%为控制基数,每超出控制基数1人扣3分。

(二)重点任务考核(40分)

年终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县年度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制定的考核,对安全重点目标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评。凡重点目标考核任务未完成的,分别对牵头单位按20/项、配合单位按10/项进行扣分。重点目标任务分解见附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一票否决”:

(一)所管行业(领域)或辖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安全监管责任范围内年度累计发生事故死亡5人及以上的。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以2014年国、省、县道发生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事故实际死亡人数下降5%为控制基数,年度累计发生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基数5人及以上的。

(四)存在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未及时组织事故救援、事故控制或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导致事故扩大、事态失控或造成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六)对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上级有关部门督办的安全问题或事故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导致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发生的;同一安全问题或事故隐患被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3次及以上的。

(七)年度内被黄牌警告2次及以上的。

(八)发生职业卫生安全重大事件的。

第六条 无具体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未与县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中央,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其安全生产工作由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实施考核,县级行业管理部门于122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数据自20141221日起至20151220日止,报送时间截至20151220日。如2015122131日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则纳入当年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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